庆丰股份(600576)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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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06: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本公告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6月14日和2004年7月14日分别接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初第075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二初字第016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被告知上述两法院已受理我公司诉福建闽发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一)在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 原告为无锡庆丰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鲁平。委托代理人为孙文俊、朱涤非,均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一被告为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8-29层。法定代表人为张晓伟。 第二被告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资讯 行情 论坛)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层。负责人为王迪彬。 第三被告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层。法定代表人为陈耀先。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 (二)在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 原告为无锡庆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鲁平。委托代理人为孙文俊、朱涤非,均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一被告为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8-29层。法定代表人为张晓伟。 第二被告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层。负责人为王迪彬。 第三被告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层。法定代表人为陈耀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75号。 二、诉讼原因 2003年4月间,本公司分两次购买了市值分别为5,047万元(面值5,000万元)和10,000万元(面值9,961.50万元)的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并先后与闽发证券签署了《国债托管协议》,将上述国债指定托管于闽发证券。2004年4月21日,《国债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期届满,但虽经本公司多次催要,闽发证券一直未能按协议约定返还全部托管国债。因此,为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本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诉讼请求 (一)在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返还托管的面值5,000万元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2004年5月17日市值为4,513.50元)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对原告行使上述国债取回权的妨碍并对被告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返还上述国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返还托管的面值9,961.50万元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返还上述国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诉讼保全 本公司在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已分别向该两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初字075号《民事裁定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二初字第016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闽发证券和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亿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五、其他 本公司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继续依据谨慎、勤勉、尽现原则将诉讼的有关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无锡庆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5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