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江纸(600053)股票暂停上市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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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06: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2001年、2002年、2003年三年连续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和第10.1.3条的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对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本公司正积极与有关各方协商减缓债务的方案,并与工商银行南昌市阳明路支行和工商银行南昌市赣江支行签订了《资产抵债协议书》。同时,公司原大股东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了部分占用资金。经过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04年半年度有可能实现盈利,具体数据需经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予以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提请全体股东特别关注: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投资者咨询电话为:0791-8624842。 特此公告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八月五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