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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元存款到底该不该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05:07 人民网-市场报

  2002年12月25日,胡某通过被告某信用社职工闫某存入该信用社现金三万元,闫为其出具存单一份,存单上盖有该信用社单位印章,注有任务款字样,并有闫的签名,存款期限定为一年。当该存款到期后,闫将该存款期限由一年改为两年,存单上记载存款期限由“壹”改为“贰”,双方约定利率为7厘,而存单上记载年利率为2厘5,高出存单上记载的利息由闫另给胡打了一张欠条,此欠条是一年存款期满后,闫又按两年存期重新打的一张超出存单记载部分的利息,而此时的储户胡某不知情,乃认为此欠条就是三万元存款的一年利率。睢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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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信用社给付原告胡某存款本金三万元及利息。

  解析:

  本案中,该信用社对存单上公章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闫某是其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予以认可。因此,闫给胡出具存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被告单位某信用社的行为,双方形成存贷关系。退一步讲,即使闫某不是专司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而是被告该信用社内部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被告仍应承担支付存款及利息的义务,因为闫是以其信用社的名义给原告出具的存单,对原告胡某来说,也有理由相信该笔款已存入了被告某信用社。

  (王飞)

  《市场报》 (2004年08月06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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