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公司被判赔偿230万(案件聚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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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05:07 人民网-市场报 | |||||||||
本报记者 焦艳玲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大学等11家教育科研机构诉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侵犯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案等11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14种学术期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余万元。这起案件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一起期刊数据库著作
原告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11家单位分别是《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新生儿科杂志》、《文艺研究》、《人口研究》等14种学术期刊的主办人。1999年至2004年,被告维普公司利用这14种刊物制作经营《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光盘版及网络版,并对外提供该方面宣传页与订单,其中订单上注有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的名称。2002年12月26日和2003年2月5日,原告两次通过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被告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网络版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了被告对原告除《新生儿科杂志》外的13种期刊的使用情况。 2004年3月16日,北京大学等11家单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原告的期刊以扫描录入方式复制、汇编成《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予以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编辑作品著作权及期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11家原告均获得了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作为主办单位,被许可出版这14种学术期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两被告辩称其已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并以此证明已履行了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定义务。由于被告并未向法庭出示证明原告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员,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托管原告著作权事宜的相应证据。因此,被告维普公司即使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仍不能视为其已取得了原告的许可。 北京一中院认为,原告是其主张权利的部分学术期刊的主办单位,享有该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两被告在明知这一情况,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期刊,已构成故意侵权,两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北京一中院作出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余万元的一审判决。 《市场报》 (2004年08月06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