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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人的公司里寻找精彩(观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05:03 人民网-市场报

  龚震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已经基本形成,年内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一个自然人可投资成立1个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元。这5万元既可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作价等,现金出资额不低于30%。至此“一人公司”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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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公司”虽是新生事物,却有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土壤,首先是契合了中国几千年的家族“公同共有”财产制度的惯性;其次是“宁做鸡头,不为凤尾”的官本位心态;再次是“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单干传统。其实,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大量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是2人以上50人以下,不少人往往采取虚设股东的方式加以规避,形式上的多人公司,实质上仍然是“一人公司”。对于“一人公司”,当前我国的法律并未真正承认其合法地位,又无法制止其存在,《公司法》修改草案是对实践中已存在现象的承认,是为更多的市场主体走向规范经营提供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一人公司”最大的两个特点是股东单一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实际上就隐含着特定的弊端。草案规定,成为“一人公司”的最少现金仅有1.5万元。公司的最低资金的多少对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显得格外重要,公司的对外责任能力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多少。在如此低的最低资金背景下,由股东一人来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如何避免单一的股东做出不利于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利益的行为,真正实现其追求一种有限责任的利益呢?如何避免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这些公司治理与管理方面的问题,成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早期禁止“一人公司”存在的依据。但理性的人们很快发现,一个具有合理存在理由的现实,只能通过制度进行完善而不能禁止。与其可能存在的缺陷相比,“一人公司”对于市场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于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建立了“一人公司”的制度。

  当“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确认后,大量出现的“一人公司”中必然会出现另一种意义上的“皮包公司”,这倒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觉得,“一人公司”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在其他形式的公司制度上也可能存在。正因如此,各国在规定了更自由的公司形式的时候,也加强了对公司的管理与监督。比如有关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就能够有效防范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风险。针对“一人公司”立法,笔者以为,承认其合法性是立法意义上的进步,但更重要的在于对“一人公司”的规范,加强监管、增加企业透明度、完善退出机制,“一人公司”也会成为健康的活跃分子,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一个公司满足个人投资创业需要,为发展规范有序、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做出贡献。伴随着国家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相信绝大多数“一人公司”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即使仍有个别“一人公司”试图从中“浑水摸鱼”,在制度、法规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不但终将会“无用武之地”,而且还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市场报》 (2004年08月06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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