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债不算最好但最现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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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04:0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以股抵债是在大股东无现金及暂时无优质资产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彻底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实选择 作为首只股转债试点企业,电广传媒董事长龙秋云对股抵债的评价是:“这不是一
在解释大股东占用资金的历史原因时,龙秋云认为,既与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法人治理结构缺陷有关,同时也与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未能严格按制度和措施予以坚决抵制和防范有很大的关系。龙秋云坦承,大股东对资金的违规长期占用,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也损害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管理层在承担较高的经营压力的同时,还同时承担解决大股东占用问题的沉重压力。 龙秋云认为,以股抵债是在大股东无现金及暂时无优质资产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彻底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实选择。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的有效措施。 “以股抵债方案本身不会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很大的影响,但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方面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龙秋云说。 短评 加大资金占用的惩罚力度 此次证监会与国资委联手推出的股抵债文件,之所以令市场担心,除了定价问题外,还有一点是怀疑该方法是否会助长大股东恶意套现行为,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虽然股抵债的方法除了能够解决大股东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外,还具有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增加股票的投资价值等众多优点。但是,作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后的一种“被动回购”行为,“以股抵债”不应该作为上市公司清欠的首选途径。 笔者认为,清欠首先应该以收回现金为主要目的;在没有现金回笼的情况下,可用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大股东的优质资产来抵债。在大股东一无现金、二无上市公司所需要的优质资产的前提下,第三步才能实施“以股抵债”。 所谓“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以股抵债”为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解决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提供了现实选择的途径。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8月06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