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因兼并产生的自持股份出路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03:54 证券时报 | |||||||||
周到 最近,有媒体报道,在《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了新的规定。《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实际上,对于前两种情形,现行《公司法》已有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当然,涉及《公司法》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并不多。 为注销股份而回购的案例出现过几起。最早出现的案例是陆家嘴(陆家B股)。1994年10月30日,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确认,国家股部分减少20000万元,股本总额相应地由73300万元减为53300万元。陆家嘴(陆家B股)是以协议回购方式实施减资,并调整股本结构的第一家公司。后来,申能股份、云天化分别在1999、2000年有过回购减资的案例。最近,电广传媒推出以股抵债方案。如果获得批准,那么,它也只能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名义,回购大股东所持的相应的股份,并予以注销。除上述几家公司外,其他公司迄今未出现因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股份的案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管层和上市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方面的谨慎性。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司兼并而持有自身股份应如何处理,现有《公司法》及《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均未涉及,应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尽管这样的案例在上市公司中很少。 嘉宝集团1997年年报显示,因兼并上海大德电脑公司时带入的公司法人股,造成自持股票77000股。2001年4月,完成对自持股票的转让。2002年,公司当年年报称,“期末持有ST嘉宝法人股是由于本期购并的上海嘉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被购并前购入的”。2003年年度报告沿袭这一说法,继续持有自身股票77478股。 值得注意的是,嘉宝集团两次出现的“回购股份”,似乎不在《公司法》规定之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嘉宝集团只是兼并上述公司。被兼并公司依旧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没有解散。这样,嘉宝集团相关行为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因此,嘉宝集团“回购股份”后,该如何处理,显得无所适从:自身持有吧,似乎不合适;注销吧,也没有明文规定。 《公司法》的修改,应结合公司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对执行认股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做规定,是可以的。但我认为这并不是当务之急。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公司把现金存入员工账户,以员工名义买入并锁定股票,也可以执行认股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现行《公司法》并不禁止对员工进行现金奖励。如果采用这样的方式,也仅仅是对这笔现金的用途事先作专项规定而已。但像嘉宝集团这样的现实问题,却是放在我们面前的。该怎样解决?现行的《公司法》未提供答案。如果《公司法》修改草案能考虑这类情况,无疑也是有现实作用的。(作者为西南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