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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亟待跨出三大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 11:50 上海证券报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尝试以下步骤

    ■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申请开具"资信证明"。企业可以要求客户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申请开具客户自身的"资信证明",证明其是否有不良信贷记录。"资信证明"可以只包括企业和个人是否有违约记录,违约的时间长度和金额。同时,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资信证明"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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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开放企业和个人的负面信息记录。政府税务部门保有企业和个人的偷税漏税记录,工商管理部门保有企业欺诈、造假售假等违规记录,公安司法部门保有企业和个人的违规行为、违法行为以及司法裁判记录。政府各部门保有的这些个人、企业的负面信息非常重要,应该通过适当的信息渠道向社会开放。

    ■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律缺失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制约瓶颈。社会信用体系的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石,我国应该加快有关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对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做了全面科学的阐述,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息意识,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一、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信用缺失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市场交易缺乏诚信,失信行为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信用风险对银行的信贷资产威胁越来越大,造成大量不良贷款;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商业交易中出现大量欺诈行骗行为,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上市公司公布虚假信息、欺骗瞒报等不乏其例;消费者恶意欠债行为屡屡发生。

    社会信用缺失问题已经阻碍了中国经济发展。2002年10月,商务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企业因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达到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其中,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

    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必须建立一种记录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历史、倡导诚信行为、披露失信行为的社会服务机制,即社会信用体系。

    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商业银行可以事先查询借款申请企业和借款申请个人的信用历史记录,若发现借款申请者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累计债务已经超过其偿还能力,商业银行可以拒绝其借款申请,从而避免出现不良贷款,降低信用风险对信贷资产的威胁程度。例如,通过社会信用体系,银行查询到借款申请人的住房贷款已经逾期,那么,银行就不会再向其发放其他的个人贷款。

    通过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可以查询客户的信用记录,若发现客户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可以及时停止与客户的业务往来,防止上当受骗和坏账损失。例如,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查询渠道,企业发现客户有拖欠电费的行为,那么,企业可以拒绝给予客户赊销待遇。因为拖欠电费的客户很难让人相信他还有按期支付赊销商品的能力。

    通过社会信用体系,招聘单位可以查询职位应聘者的信用记录,若发现应聘者有不良行为记录,招聘单位可以拒绝应聘者的职位申请。例如,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查询渠道,招聘单位查询到应聘者长期拖欠手机通话费的记录,那么,任何招聘单位都可以不聘用这种不诚信的人。

    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迅速查询营业执照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作为是否发放营业执照的决策参考,那么,有逃税漏税、欺诈行为、销售和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等不良行为记录的人难以从工商管理部门获批新的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体系将让不守信用的个人和企业无立足之地。社会信用体系对各种失信行为的自动惩罚、倡导诚信行为,将促使所有的个人、组织都珍惜自身信用,从而,逐渐形成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匹配的信用环境。这将为我国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自1999年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从2000年起,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一直是全国人大会议和全国政协会议的焦点议题之一。2003年党和政府明确提出要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明确的政策指引。

    1993年国务院启动金桥工程、金关工程和金卡工程,当时三金工程为重点行业和部门传输数据和信息,包括各部门所归集的被监管个人和企业的信息。1999年,国务院40多家部、委、办、局发起了政府上网工程,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2001年6月,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12个部委联合开发"中国电子口岸"企业监管系统,国家各行政部门可根据执法和管理需要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企业也可在网上办理各种进口相关手续。2003年电子政务建设又围绕"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重点展开,其目标是实现同层次和上下级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支持政府公用功能性系统和事务性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各地方政府也开始地方信用体系建设。1999年上海市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具体由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从事试点业务,2000年7月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建成,2001年11月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启动建设并于半年内覆盖48万家企业,2003年12月22日上海市政府制定《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2002年,沈阳市出台《关于建立沈阳市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从2003年1月1日起,沈阳市的企业与个人征信系统开始运行。

    2002年重庆市出台《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计划2007年初步完成。

    2001年北京市工商局试行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并下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2002年夏,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承担北京市的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北京还制定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

    2002年4月汕头市出台《汕头市垂直经济管理部门信用承诺制度》、《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人员从业规范》、《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6月出台《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以上工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政府开放社会信用信息的基础。

    三、政府开放社会信用信息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形成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流动机制,以便信用信息使用者能够很方便的获得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据估计,政府部门(包括司法机关)在履行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信用信息占信息总量的80%左右。因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然要求政府部门在不侵犯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有关社会信用信息。这种信息公开机制是政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之一,是政府为社会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

    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是政府开放社会信用信息的技术前提。自1999年以来,"政府上网工程"取得了重大进展,据统计,已经建立的政府网站达3200多个,70%以上的地市级政府在网上设立了办事窗口。

    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起步较晚,跨行业、跨部门的联网数据查询和信息共享尚处在起步阶段,甚至有的部门对自己掌握的信息采取垄断式保护,形成分割的"信息孤岛"现象,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联网的难度。

    四、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以来,金融风险已成为各界关注的风险。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国各商业银行联合开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1998年该系统在全国15个城市试点;1999年该系统在每个城市范围内实现了信贷数据联网上报并提供查询服务;2001年上半年在城市联网的基础上,该系统实现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联网查询;2002年底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在全国所有334个地级城市(或地区)及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数据库。截至2003年5月底,该系统已录入400万个借款人的各项人民币贷款11.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的79%。

    目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仅开通了企业信贷登记系统,但已初显成效。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戴根有介绍,该系统2001年月均查询20万次,2002年月均查询32万次,2003年月均查询110万次,今年一季度月均达172万次。据不完全统计,根据该系统提供的信息,银行拒绝的高风险贷款申请已从2003年一季度的1.2%上升到2004年一季度的近2%。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运行方式是:(1)借款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建立信贷登记档案的手续,登记其基本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资信内容,并获得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2)借款人持贷款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3)金融机构凭贷款卡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作为审贷的重要依据,并按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将其为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数据(包括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以及企业基本概况、财务状况和欠息、逃废债、经济纠纷等情况)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到所在地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库中,然后,人民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将数据汇集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该系统仅供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查询借款人信息时使用。

    目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仅开通了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个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尚未推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只录入商业银行的信贷信息,使用者也只是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尚未全面收录企业和个人的其他社会信用信息。

    五、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系列与信用有关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信用道德文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组织形式、技术工具和运作方式等因素构成的综合系统,因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借鉴发达国家社会信用系统建设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尝试以下步骤:

    1、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申请开具"资信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为防范金融风险做出贡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保有的银行系统信贷信息属于国家机密。但是,企业和个人是否有不良信贷记录也是非银行企业、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成员防范信用风险所必需掌握的信用信息。

    企业可以要求客户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申请开具客户自身的"资信证明",证明其是否有不良信贷记录。"资信证明"可以只包括企业和个人是否有违约记录,违约的时间长度和金额。同时,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资信证明"的使用范围。

    "资信证明"只包含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记录和信用等级评价,不公开详细信用数据记录,而且法律严格规范"资信证明"的使用范围。这样既不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也满足了防范信用风险的信贷信息需求。

    目前,只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这有利于保守国家金融秘密。一般来说,被请求出具"资信证明"的企业和个人都是商业银行的客户。商业银行的公司金融部和个人金融部可以接受企业和个人开具本企业和本人的"资信证明"申请,代理查询和开具"资信证明"。全国各地都有各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企业和个人到商业银行申请开具"资信证明"比较方便。

    2、政府开放企业和个人的负面信息记录

    政府税务部门保有企业和个人的偷税漏税记录,工商管理部门保有企业欺诈、造假售假等违规记录,公安司法部门保有企业和个人的违规行为、违法行为以及司法裁判记录。政府各部门保有的这些个人、企业的负面信息对综合评价个人、企业的信用状况非常重要,应该通过适当的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开放。

    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针对不同负面信息的性质、私密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大小,设置不同的公开范围、公开期限、查询条件和查询方式。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信用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被调查个人身份证号码和被调查企业注册登记号码,到有关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查询企业和个人是否有负面信息记录。

    同时,立法机关在信息公开立法中要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制定相关法律,通过规范各种负面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期限、以及查询和使用负面信息的限制,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要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3、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一方面有《保守国家机密法》、《档案法》、《统计法》、《商业银行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严格限制信用信息的流动,一方面《民法通则》、《刑法》等基本法律未能提供一套完整的个人隐私法律保护。

    法律缺失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制约瓶颈。社会信用体系的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石,我国应该加快有关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应该遵循"在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上,完善信用立法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制定专门的征信管理条例或者具体办法,规范各种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为信用服务业提供法律依据。专门的征信管理条例或者具体办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征信立法原则;征信机构设立条件、营业范围;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征集程序,信用信息产品使用中的使用者范围、使用目的和获取信用信息产品的程序;被征信个人、企业在信息收集、信息保存、信息使用过程中的同意权、查询权、更正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的违法责任;信用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监管权限和监管方式等。

    第二,制定政府部门开放个人、企业负面信息的相关法律,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流动。这方面的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各种负面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期限;政府部门公开各种信息的不同方式、对公开信息的真实保证义务;对非完全公开信息的查询对象、查询条件;信息被公开者的申诉、异议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第三,完善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制度。民法是保护个人隐私最重要的法律,然而我国《民法通则》却未能肯定隐私权的独立法律地位。因此,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该明确规定隐私权的独立地位,为隐私权提供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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