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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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 11:49 上海证券报 | ||||||||||
    眼下正值各上市公司紧锣密鼓的编写半年度报告的时间,在阅读各上市公司的半年度报告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为什么部分上市公司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会有较大的差距?当然这其中会有根据中国证监会《规范问答第1号》的规定做出某些财务指标的调整,但笔者也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计算口径的差异"会给该指标带来较大的变化。
    以东北某上市公司为例,其2004年半年报报告中显示净利润为7404.3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594.16万元,二者间的差距为1810.20万元,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最大的两笔分别为补贴收入630万元及利息补贴1611万元。经笔者电话了解,其中630万元的补贴收入来源于其持股54.4%的控股子公司,1611万元的利息补贴来源于上市公司本身1100万元,其余511万元来源于其持股86.67%的控股子公司。也就是说,对于630元的补贴收入及511万元的利息补贴,上市公司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未能按照股权比例计算剔除少数股东权益部分,而是全额计入,与利润表中净利润计算口径不相一致(在计算净利润时剔除了少数股东权益)。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对于项目中相关数字的调整也应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计算,以附表为例对比重新计算(不考虑其他项目因素的前提下):     从附表可以看出,由于未能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导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的金额包含了少数股东权益部分,使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两个指标计算口径的不一致,造成该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减少了约302万元(5896.37-5594.16)。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在规定公司在申请配股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由于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利润表中的净利润计算口径存在重大差异的,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准确,从而可能严重影响该公司今后的再融资等重要工作。在上市公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较低的情况下,该影响将是十分重大的。     虽然《规范问答第1号》未要求对被合并公司的数据进行相关的调整,但相关会计师应按照一致性的原则进行计算。作为常识,监管层也没有必要以文件形式规定该指标计算口径的一致性。     上述案例在当今市场中并不鲜见,山东某上市公司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其中一笔返还税收及补贴收入3478.90万元,也是来源于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但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也未能剔除该笔收益少数股东权益部分。有较多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大于其母公司报表的相应数字,如果不是来源于持100%股权的公司,该数字都应做相应的调整,并且也要进一步考虑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间执行所得税率不尽相同,也会引起差异,也需要区别对待。     附表 项目 其半年度报告指标 笔者认同的指标 金额 持股比例 应计金额 净利润 7,404.37 7,404.37 调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其中:补贴收入 630.33 54.4% 342.90 营业外收支净额 -111.68 100% -111.68 贴息收入 1,611.00 100% 1,100.00 86.67% 442.88 小计 2,129.66 1,774.11 所得税影响 319.45 266.12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 1,810.21 1,507.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594.16 5,8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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