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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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 09:45 上海青年报 | |||||||||
股民败诉引发业内争议 本报讯(记者陈重博)前日,中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首例判决正式公布,尽管原告(一位山东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但该案却在证券界及法律界引起广泛的争议。
据悉,原告曾于2001年8月间,先后三次以12元之上的价格买入渤海集团(600858)股票1500股,总金额达18435元。之后,股票价格一路下跌,无奈之下其于今年1月底以6.17元的低价全部抛出,共损失9420元。该股民认为其损失是被告的虚假陈述信息披露所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差价损失、交易费用、利息等合计9930元。 “对于败诉的判决结果,我们并没有异议,不过,至于法院的判决理由,我认为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曾接手过大庆联谊案的沪上知名律师宣伟华昨日向记者表示。 据了解,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渤海集团股票价格的下跌,其原因应归结于公司自身的非系统风险因素及外部的系统风险因素。而宣律师认为,“非系统风险因素”是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前就有的说法,并不能适用于高院最新的相关文件,且所谓的“非系统风险因素”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 “更令人担心的是,一旦开了‘非系统风险因素’之说的先河,各地法院未来也可能以相同的理由来判决其他股民的诉讼案件。”宣律师不无忧虑地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