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杨明炜实习生卢叶北京报道8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9月1日起实施。
据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共增加了16条,修改百余处,较原有法规有几点主要变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有所调整,明确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设立财务公司,可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凡属于申请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对服务对象提供财务支持方面的业务,基本上均准予开展。市场准入标准降低。本次修订在资产、营业收入等方面都有较大幅度降低,使外资企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也可达到这一标准。明确允许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办法》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九项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前一年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净资产率不低于30%;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这位负责人表示,市场准入标准的降低,并不意味着市场准入的管理要求有所放松。《办法》颁布前,银监会已陆续收到一些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申请。《办法》颁布后,监管部门将按照审慎监管和稳妥有序的原则,在审批工作中,不仅看财务指标,更着重审查母公司诚信记录、拟设财务公司风险防范安排、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关键岗位人员素质等“软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共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74家,资产450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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