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4个汽车召回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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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 04:3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宫广军 发自上海 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后,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说,4个实施细则的发布旨在确保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地运行;对实施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的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召回不能蒙混过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部门人士强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目前,国内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忌惮主动召回会产生负面影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并不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而是打着“优惠服务”或其他名目的幌子,“悄悄”地让4S店的技术服务人员解决产品缺陷问题。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做法虽然也能解决产品缺陷,但侵害了公众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损企业诚信。 今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企业如果还想采取这种不当的方式“蒙混过关”,最终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专家每届任期4年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规定,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由管理中心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受聘于教学、科研、认证、检验、咨询服务机构、修理行业,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了解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 “办法”规定:入库专家与相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的,或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不能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 《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优先选择经国家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只有在此类检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时,其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相关实验(试验)室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委托任务。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8月05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