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农(600313)致歉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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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12: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4年7月29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中国证监会查明:(1)1996年12月至1999年11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垦公司)、本公司农牧公司(原北京中垦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垦总公司及其
中国证监会认为,本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第二、三项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两项行为均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本公司的上述第四项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所述“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认为:本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原董事长李润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的本公司原董事魏淑琪、徐昌年、顾学明、梁宝忠、李伟斌、黄金鉴、彭重民、苏南俊、孙宝成;第二项行为直接主管人员为原董事长李润福,其他直接责任人为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建政;第三项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昌年。 根据该等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本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原董事长李润福和原董事、第三项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徐昌年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30万元、10万元;对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原董事魏淑琪、顾学明、梁宝忠、李伟斌、黄金鉴、苏南俊、孙宝成和公司原董事会秘书陈建政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3万元;对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原董事彭重民处以警告;没收本公司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违法所得335,483.66元,并处罚款335,483.66元。 至此,中国证监会2002年11月开始的对本公司的立案调查已经终结。 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后期已经作了纠正,其中:(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垦公司、本公司农牧公司(原北京中垦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垦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其它单位提供8份累计10933万元的担保事项,本公司已经在2002年7月1日按照中国证监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规定进行了披露;涉及2000年10月、11月两笔对中垦总公司的持有本公司股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情况详见2002年9月15日公告;(2)2001年4月10日、9月11日,本公司披露通过子公司将3亿元募集资金委托两家证券公司理财事项及进展情况,10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事项对公司进行了谴责。(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垦公司向关联单位提供4000万元借款的关联交易、签定并划转10075000元货物订购合同等事宜已经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4)本公司2001年10月18日开立资金帐号,动用募集资金申购新股及其收益情况已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对此,本公司向广大股东表示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守法意识,建立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提高公司法人治理水平。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力支持下,加大公司恢复上市工作力度,使公司股票早日恢复上市。 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3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