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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股份”渐行渐近 专家建言两个转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09:08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黎霆

  随着拟成为建行发起人股东之一的长江电力率先浮出水面,以及业内传闻中信集团副总经理常振明将出任董事长行长分设后的建行行长,股改后新设的建行股份公司已是轮廓渐明。由于建行是在6月10日刊登建行集团和建行股份的分立公告,人们推测三个月的公告期过后即在9月10日建行股份将正式挂牌,届时建行股份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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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亮相。

  引入发起人股东的意义

  长江电力拟参与建行股改最早由该公司7月28日的公告透露。在这份公告中,长江电力除公布公司中期业绩之外,还出人意料地披露了公司将参与建行改组,成为首家披露参与四大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上市公司。据悉,长江电力拟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20亿元参股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电力作为国内最大的水电上市公司,上述公告引起了市场极大的关注,当日公司股价一度出现了冲高。

  次日,建行宣传处给记者发来《建设银行发言人谈引进发起人股东工作》的邮件,对此事作了谨慎的回应:建设银行发言人表示,引进发起人股东是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银行正在按计划实施引进发起人股东工作,最终的发起人股东名单,需报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该发言人介绍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表示了出资20亿元参股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意向并与建设银行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磋商。长江电力参股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要其股东大会的批准。据介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股东的股东资格和具体出资数额还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批准。

  建行宣传处负责人对中国经济时报表示,有意成为建行发起人股东的公司还有多家,但现在还不便透露。而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必须有不少于5个发起人股东,也就是说建行股份公司除了建行自己外,至少还需有4个另外的发起人。据传闻,中石化和中石油也有意入伙建行股份。

  尽管目前只能说是一个意向,长江电力拟参股建行的意义却已得到了专家的充分肯定。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江电力本身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参股后对建行的公司治理会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如果是引入的仍是一般的国有企业,改善作用就不会那么明显。从建行方面看,引入长江电力主要不是看出资多少,资金只是象征意义的,股本结构提升才是其实质意义。而从长江电力方面看,投资回报可能也只是象征意义的,重要的是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能够扩大在国内的影响,为其业务开展起支撑作用。事实上,按建行2003年末1862.8亿元的所有者权益以及建行股份将拥有建行的绝大部分权益来看,长江电力的20亿元出资只能占到建行股份1%多一点的股权。

  细分来看,发起人股东和战略投资者是有区别的,此次长江电力参股建行应是作为发起人股东。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主任贺力平向记者表示,战略投资者往往会由相关行业的企业扮演,但从一般性原因来看,银行需要资本金来源多元化,而电力企业手头资金比较充足,可以投资于很多行业,因此长江电力和建行的合作是较为合理的。

  新行长即将现身

  建行股份预计将在9月10日挂牌,在此之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随着分立日期的临近,有关人事安排的传闻也越来越多。比较一致的说法是:将设立董事长一职,由现任建行行长张恩照担任;而建行行长将由具有海外银行管理经验的中信集团副总经理常振明担任。

  业内人士认为,率先在四大行中实行董事长与行长的分设,说明建行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已开始了动作,而作为一家现代商业银行,这是必须走的一步。另有人预测,紧随建行之后中行也很可能会产生一位新行长,而现任中行董事长、行长肖钢将专司董事长之职。

  记者向建行宣传处求证新行长的传闻,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看到正式文件,因此不便表态。

  专家建言股改后要有根本转变

  面对越来越多的改制动作,作为银行研究专家的赵锡军向记者表示,首先应看到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已经进入了不可逆转的过程,尤其是建行和中行已经在为公开发售股票作准备。从建行分立的股改方案来看,走的仍是我国国企改制中常用的“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道路。就此赵锡军希望,在建行上市过程中能有两个根本转变。

  首先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财务往来一定要公开透明,在我国国企改制上市后,如果做到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往来透明,本来是没有问题的,但现实中母公司侵占子公司的事件时有发生。赵锡军认为,既然建行股改采用的仍是分立模式,那就一定要把握好这一点,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办事,否则也完全可能步大股东侵占的后尘。

  其次,建行是具有行政级别的大型企业,而行政级别和商业运作是有矛盾的,现在建行是副部级,那么新设的建行股份又将是什么级别呢?按理说子公司也是按《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和母公司应是平等的企业。但如果仍沿用行政级别的模式,有可能会使子公司在经营中缺乏独立性,因此不能再讲究行政级别了。赵锡军表示,国有商业银行改制花了那么多的精力和钱,应该有实质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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