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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虚假陈述案股民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07:23 深圳商报

  首例虚假陈述案股民败

  法院认为,ST渤海股民张鹤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

  【据新华社济南8月3日电】(张晓晶祁云奎)曾经喧闹一时的我国首例股民诉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8月3日有了一审判决结果。股民张鹤要求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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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支出9930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2年4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在证券界引起很大震动。时隔1年多之后,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结果。据称,这是国内第一例公开宣判的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

  案情介绍

  山东省枣庄市股民张鹤介绍说,他在2001年8月先后三次购进渤海集团股票1500股,共1.8万余元。没想到,此后股票一路下跌,他只好“忍痛割肉”,近半年后将渤海股票全部低价卖出,共损失9420元。张鹤认为虽然渤海集团于2001年8月发布了预亏中报,但同时披露了小盘重组概念和又一利好消息,没想到公司存在造假行为,正是因为渤海集团有关信息的虚假陈述,侵害了其知情权,使其遭受经济损失,所以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差价损失、交易费用、利息等各项费用9930元。

  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介绍,此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银座渤海集团是否提供了虚假信息、公司行为是否与投资者损失构成因果关系、是否侵害了股民的知情权等问题上。

  判决原因

  2001年,中国证监会以23号文件曾对渤海集团作出处罚决定,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认为1994年5月4日渤海集团《上市公告书》摘要中对享受“免二减三”政策的披露是不完整的,遗漏了“由市有关银行抓紧向上级银行申报”的内容,属于重大遗漏;二是1996年至1998年3年的半息没有按期计提,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数据。法院据此认为,应认定银座渤海集团已构成重大遗漏行为。

  被告银座渤海集团辩称,已于1999年补提了前三年的半息190.3万元,财务报告虚假的瑕疵已得到补救,张鹤买入渤海集团股票时原渤海集团的财务数据正确且相关信息完整,张鹤应以银座渤海集团后来披露的信息为进行投资交易的依据,而且他买入渤海集团股票时依据的是原渤海集团有小盘重组概念及其拟设立投资公司的利好消息,其投资交易行为与原渤海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法院对这一理由予以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原告张鹤买卖渤海集团股票亏损是因渤海集团股票价格下跌所致,但张鹤投资受损与银座渤海集团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张鹤对被告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者:张晓晶祁云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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