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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新规亮点频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07: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日前问世。这是加强金融监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促进财务公司规范发展、完善我国投资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这部重要法规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在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日前问世。这一被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评价为加强金融监管
、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促进财务公司规范发展、完善我国投资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的重要法规。与以往相比,新的管理办法究竟有哪些特点?

  明确财务公司定位

  所谓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对财务公司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为规范财务公司的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关键环节如功能定位、风险控制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着有利于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发展、有利于引进外资、有利于加强监管、有利于财务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银监会开展了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与旧有的法规相比,新办法共增加了16条内容,修改百余处,其中对财务公司的定位进行进一步明确,成为新办法的一个亮点。

  旧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位于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借鉴国外类似机构的发展经验,对于财务公司的市场定位,新办法明确规定,它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定位确定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性质和功能,为企业集团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合规经营创造了条件,也为财务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一定位还淡化了原有法规偏重于制造业工业企业的行业特征,从而使包括外资、流通行业在内的其他行业都可以利用财务公司这一金融机构来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据中国银监会提供的资料,目前我国共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74家,资产4500亿元左右。与此同时,近20年来,财务公司行业整体上发展稳健,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财务费用等方面为所属企业集团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与此同时,目前全国大约有6000户企业集团,涵盖众多行业,其中很多集团都有设立财务公司的愿望。旧办法中规定的市场准入标准较高,一般只有工业、能源、交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集团才能达到,大多数外资企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很难达到。本着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原则,新办法在设立财务公司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方面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从公司设立的审批指标来看,新办法比旧办法的要求有明显降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准入的管理要求有所放松。新办法充分体现了银监会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新理念,即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在审批工作中,不仅看财务指标,更重点审查母公司诚信记录、拟设财务公司风险防范安排、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关键岗位人员素质等软件。任何企业集团,必须端正经营理念,切实达到了新办法所规定的准入标准,才可以获批设立财务公司。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在新办法颁布前,银监会已陆续收到一些企业集团的设立申请。新办法颁布后,监管部门将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审批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与此同时,新办法允许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并可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它除可依法进行投资外,还可以接受所投资企业的委托,提供设备采购、产品销售、技术支持、员工培训等服务。据了解,目前国内已批准设立了200余家这类公司。

  办法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外资投资性公司,除应符合对中资公司的有关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强化审慎监管原则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在强化审慎监管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成为另一个引人关注的亮点。

  首先,办法加强了母公司的责任。财务公司是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它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都有严格规定,绝大多数业务都是关联交易,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其安全运营有赖于母公司的支持。财务公司近20年的经营实践和风险防范经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基于此,办法明确了母公司有义务在所属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下,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有义务在财务公司市场退出时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这是为了确保财务公司审慎经营,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所做的一项特别规定。

  其次,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财务公司集团内部金融机构的属性。办法参照工商登记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作为财务公司存在基础的企业集团做了定义,弥补了旧办法关于企业集团概念的缺失。新办法还对财务公司服务对象的范围作了严格界定,不允许其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另外,为加强监管的可操作性,新办法不仅规定财务公司在申办时要报告成员单位名册,而且规定新增成员单位时要向银监会报告,成员单位脱离原集团时也要报告,并就遗留业务提出具体处理预案。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在监管事务方面,除了申请人条件、机构市场准入、业务准入、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等多个方面有重大改进外,新办法还根据多年的监管实践,针对财务公司新的业务活动,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指标和监管规定,对防范金融风险将起到重要作用。上海证券报记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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