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宝信息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补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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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03:25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已分别于2004 年5月21日及2004年6月1日在《证券时报》就公司出让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禹光谷)12,000万股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本30,000万元的40%)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现将上
一、交易概述 2004年5月17日,公司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国投)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重庆国投向本公司收购本公司持有的华禹光谷40%股权,转让价格为13,116万元。同日,公司还与重庆国投及京长兴发(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京长兴发)签署了《关于股权收购的三方协议》,约定由京长兴发作为出资方,委托重庆国投向公司收购华禹光谷40%股权,收购价格为13,116万元。 二、京长兴发(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永乐八街10号 法人代表:董刚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2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 京国税通字110112762957650;地税京字110112762957650000。 主要股东:北京永诺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股40%;北京百盛通达广告有限公司,持股60%。 三、《关于股权收购的三方协议》的主要合同条款: 1、合同约定由京兴长发委托重庆国投向本公司收购华禹光谷40%的股权。 2、京长兴发、重庆国投及本公司确认,重庆国投以自己名义受让本公司华禹光谷40%股权的所有收购行为均是按京长兴发意愿实施的信托收购行为,京长兴发是此次股权实际收购人。 3、京长兴发对本公司与重庆国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行为,已充分知晓并全面理解合同各条款。 4、如京长兴发未能按《信托合同》约定如期向重庆国投支付用于收购华禹光谷40%股权的信托资金而致重庆国投与本公司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本公司承诺放弃追究重庆国投的任何责任。 5、京长兴发、重庆国投及本公司同意,如若股权转让款未按期期支付而致《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则《股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本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重庆国投退还的该股权,并退还重庆国投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6、京长兴发、重庆国投同意,若重庆国投收到本公司退还的股权转让款后即行退付给京长兴发,同时京长兴发与重庆国投双方的信托合同自行终止,但京长兴发此前已支付给重庆国投的信托管理费重庆国投不予退还。 7、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有争议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各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三方合同经各方和合法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权转让,是公司根据主业发展现状做出的战略性调整,是公司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协调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决策,作为上市公司,经济效益是公司投资发展的前提,由于华禹光谷及其投入的高科技项目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短期内并没有为公司带来效益,相反对公司的整体利润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此次对华禹光股控制权的转移,将有效缓解利润下滑对公司主业发展的影响。 2、公司目前已经收到了大部分转让款,尚有余款没有收到。根据京长兴发目前的财务状况,暂不存在支付风险,若该公司不能支付余款,根据《关于股权收购的三方协议》条款中“股权转让款未按期支付,则《股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各方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公司将接受退还的股权”的约定,对公司利益没有影响。 五、公司董事会在此就上述补充事项表示歉意,今后,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意识,加强学习,加强培训,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