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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产权市场的定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03:25 证券时报

  产权市场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体系,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虽然存在的时间不长,但它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正是由于我国产权市场起步较晚,且无现成的国外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在市场的定位方面显得相当混乱。这一问题如不解决,势将对我国产权市场的未来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为此,本文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引起对产权市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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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功能定位:中介机构还是无所不能的超级机构

  产权市场是干什么的?它究竟具有哪些功能?这是目前最易引起争论的一个问题。按理说,产权市场既然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一个部分,就应具备市场的最一般的功能,即在商品交换中发挥中介作用的功能。当然,这里参与交换的商品不是一般的商品,而是企业产权这种比较特殊的商品,但这并不妨碍该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中介功能这样一个事实。然而,目前从政策层面看,我国赋予产权市场的功能远远超过了中介功能的范围。首先,它是监管机构,担负着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并且审核进场交易企业资格的重任;其次,它代表产权出让企业的董事会,因为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它要代表国有股东参与谈判,没有它的首肯,达成的交易也可以宣布无效;再次,它是交易所,因为它要提供交易场所并确立交易规则;另外,它还是律师事务所,因为在许多产权交易所的业务介绍中都赫然写着“寻找买方”、“组织谈判”乃至“起草文件”等本应由专业律师事务所来承担的职责。像这样集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不同角色于一身的政策安排,使产权市场在国有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俨然成了一个无所不能的超级机构。

  我们不怀疑,面对方兴未艾的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求,这一政策安排的初衷是为了规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然而,良好的愿望未必能带来预想的结果。因为,企业的产权转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除了交易市场,还需要监管机构、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介入,需要各个方面的专门人才及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一起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从信息的披露到受让方的征集,从资产的评估到交易方式的确定,从价款的支付到产权变更手续的办理,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量体裁衣式的专业服务,远不是现有产权市场的管理人员所能大包大揽下来的。况且,国内迄今连绝大多数券商在企业并购方面都面临着严重的人才匮乏,更不用说起步不久的产权市场了。在这种情况下,盲目赋予产权市场以过多的功能,不仅会加大产权交易的难度,而且极可能由于权利过于集中而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产权市场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使其从目前无力胜任的角色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履行好其应当履行的中介角色,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披露,即提供所有产权交易的信息,以沟通买卖双方;二是资格认证,即代表国资委对参与产权交易双方的基本资格进行认证;三是发现价格,即在促成交易的过程中,寻求和实行均衡价格。

  二、交易对象定位:实物型产权还是价值型产权

  产权市场作为实现产权转让和产权流动的一种形式,其主要功能是促成资本的集中与重组,从而完成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产权市场大量交易对象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形态存在,从而妨碍了产权市场这一功能的发挥。

  首先,由于实物型产权在物质形态上难以分割,要转让只能是整体转让,因此这种转让在空间上受资产的具体物质形态及所处地理位置的限制,在时间上呈现不连续的“间歇”症状。显然,这种在空间和时间上都受到严重制约的产权转让是无法胜任资本集中与重组功能的。

  其次,在交易对象为实物型产权的情况下,交易参与者的接触面小,交易品种的选择性不强,尤其是资产评估的难度大,使交易规模和交易质量都受到很大限制。对于有扩张欲望的资本主体来说,如在产权市场上整体购进企业产权,既受资金限制,还要承担巨大的市场风险;如通过购进股权的方式进行企业并购,则受制于价值型交易市场的发育不足。可见,如不对产权市场的交易对象进行重新定位,不仅不利于促进价值形态的股权市场的培育和完善,更难以推动国内统一产权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再次,在非证券化的产权形态下,产权市场不是定位于单个个人资本通过产权交易积聚成庞大的社会资本,而是定位于单个个人资本积聚到一定数量后再进入产权市场。这就无法形成对单个资本的吸引力,因而不能不使社会资本积聚的速度受到影响。产权市场对于个人金融资产流动的引导,是自身发展和发育的关键。在非证券化的实物型产权交易条件下,由于个人金融资产的资本化受到严重阻碍,从而使产权市场的许多基本功能难以发挥。

  由上可见,产权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在于大量的交易对象能否由实物型产权转化为证券化的标准型产权。所谓证券化的标准产权,是指通过企业股份制改造,以股权形态表现出来的、已经实现单元化的资产。它的出现,巧妙地解决了生产要素不可分性和存量资产要求可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使实物形态的产权转让中存在的各种困难迎刃而解。现在,企业产权作为单元化的、均质的、可流动的、证券化的资本,有如货币流通一样,摆脱了买卖双方在时间上、空间上所受到的约束和限制,可以顺畅地进行流动和转移,从而使产权市场实现资本集中和重组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三、价格机制的定位:市场确定价格还是其他人为的标准确定价格

  发展产权市场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解决交易对象的定价机制问题,缺乏合理、有效的定价机制,就不可能形成发达、完善的产权市场。这是因为,定价的高低实质上是关系国家、企业、社会投资者以及企业管理层各方利益的重大问题,定价过低将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定价过高又势将影响企业和社会投资者购进国有产权的积极性。特别是在交易对象为实物型产权的情况下,定价十分复杂,需要办理繁杂的评估手续,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客观评估,并在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充分竞价,才能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就目前来看,我国产权市场尚无统一的、市场化的定价方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强调以账面净资产作为产权定价的基础,并且希望交易价格不能低于净资产价格,除此之外,并无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标准化的计量模式。

  笔者认为,产权定价的关键是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首先,价格要反映产权的内在价值,即产权的现时盈利能力,至于账面净资产,固然可以作为定价参考,但不宜作为定价基础,因为市场认可的,是资产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能力,所以以资产边际收益率作为定价的基础应是可取的选择;其次,市场是动态的,资产的盈利能力也将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价格不仅要反映资产的现时价值,还应把资产未来可能发生的增值或贬值计算在内,这样才比较接近市场实际;第三,价格还应反映市场供求规律,反映资产的稀缺状况,所以应在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的前提下,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由市场供求来最终决定产权的交易价格。公开是公正的基础,只有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实行“阳光工程”,才能保证交易的公正性;竞价则是发现价格的有效途径,只有在买卖双方博弈的过程中形成的价格才是公平价格,因为它能使各方利益达到最佳均衡状态。

  可以肯定,只要产权市场的定价机制解决好了,凭借合理的资产价格就可吸引买卖双方进入市场,这比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强迫买卖双方“进场交易”效果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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