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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热电(000958)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03:2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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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2014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94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德时先生主持。

  二、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热电四厂技改扩建项目建设规模》的议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4』86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同意对热电四厂技改扩建项目的建设规模进行调整,建设规模由原来的2台450吨/时锅炉配2台125兆瓦供热机组,调整为2台1025吨/时锅炉配2台300兆瓦供热机组。项目总投资由原来的19亿元调整为29亿元。该建设项目于2004年3月23日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利用发行10亿元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解决。

  同意票20140.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任洪涛律师出席并出具了冀信股见字0404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

  2、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3、法律意见书;

  4、会议纪录;

  5、按有关规定要求备查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正本备置于本公司证券部。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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