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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第六稿引惊呼:越改越垄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13:0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左志坚 上海、北京报道

  第6稿在国家邮政局的修改下,被指进一步垄断,但是此稿并非终稿。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官员表示,可能成立独立的第三方邮政监管机构,对邮政实施监管。

  7月28日,国务院第二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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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邮政局多位官员会聚一堂,就7月19日出炉的《邮政法》第6稿聆听相关企业意见。

  这次会议上,快递企业不断放炮,言辞一度相当激烈。

  在此之前,2003年11月17日的《邮政法》第5稿就已引起轩然大波(参见本报2003年12月2日《敏感时刻邮政三限快递业三协会上书全国人大》)。

  尽管如此,修改了8个月之后的第6稿依然未能缓和邮政和非邮快递之间的关系。用参会企业代表的话来说,“这个第6稿反而让邮政的垄断更加严重”。

  邮政专营范围、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等依然是双方争议的焦点。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更令邮政法的修改稿显得不合时宜,频频受到指摘。

  商务信函也要邮政专营?

  《邮政法》第6稿第8条提出,“信件的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单件重量在350克以上的信件速递业务除外。国务院对信件的国际速递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表面上看,邮政将门槛从第5稿的500克降到了350克,但是相关与会人士向记者指出其中玄机,并称“这次邮政把350克以下的商务信函也纳入了专营范围,实际上是一种倒退”。

  第5稿的同一条目中只是规定“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下的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专营”,但是对商务信函却是网开一面,规定邮政的上述专营权“不包含个人信息的合同文本、产品目录、产品说明、广告单、宣传单、运输提单、期票、汇票、航空运输凭证等企业之间的商务往来信件”。

  对比第5稿与第6稿,这一次实际上是邮政扩大了自己的专营范围。

  来自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民营快递企业因此颇为激动。其中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声称,自己有不下90%的业务都是350克商务信函,第6稿如能通过,也就宣布了这家民营快递的死亡。而且,已经经营了不止10年的商务信函业务突然被认定为非法,“简直是个笑话”。

  对此,参加会议的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曾有过表态,表示“人家做了十几年的业务,不太可能不让人家做啊。核心问题是商务信函和私人信件应该如何区分”。

  “歧视性”的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第6稿第67条规定,“经许可从事信件速递业务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用于支持边远、农村和西部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这一条,早在去年的第5稿出台时就遭遇一致反对,当时亚太快递协会(CAPEC)发言人陈嘉良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直陈,“这个基金绝对不能接受。”

  但是数易其稿之后,对普遍服务基金,邮政不仅没有放手,反而对非邮政快递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

  CAPEC指出,单独要求经济体中的某一行业来承担国家义务的做法有失公平。“没有国家会要求私营出租汽车公司来承担公共交通体系的成本,为全体国民提供这些服务是政府的责任,若反其道而行之,等于是在推卸政府的神圣职责。”

  非邮政快递企业尤其不能接受的是,在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片面维护邮政企业利益,而对非邮企业的歧视性规定。

  在第5稿中,邮政企业和非邮快递都要缴纳普遍服务基金。当时的规定说,“邮政企业和依照本法取得许可从事信件快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到了第6稿中,只是规定非邮政企业需要缴纳这一基金,同时允许邮政企业继续实行混业经营。比如EMS这样的竞争性业务,一方面可以继续搭混业经营的便车,享受到不应有的多种国家优惠,另一方面又拥有免交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权利。

  这种修改无疑使得与会非邮政快递企业惊呼,邮政法越改越垄断。

  行政许可之辩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邮政拿出第6稿《邮政法》之时,正好是《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之际。

  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在递交给商务部条法司、外贸司、外资司的修改意见中,认为第6稿有诸多与《行政许可法》相悖的条款。

  与《行政许可法》相呼应的是,今年7月,商务部已经放宽了国际货代业(含国际快递业务及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将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也是邮政法修改稿中提到的,“国务院对信件的国际速递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这一备案制却只对国际快递业有效,如果依照《邮政法》第6稿,民营快递无法享受与外资和邮政同样的待遇。因此有民营快递的代表在会上直陈,“为什么洋人能做的业务,中国人反而不能做?”中国货代协会则建议国家尽快统一国内外快递政策。

  更重要的是,“快递企业经营的信件快递业务,一不是邮政普遍服务,而属于商务服务;二不由国家定价,而实行市场定价;三不享受国家补贴和各项优惠政策,而是参与市场竞争,实行自负盈亏体制;四是我国国际快递业已有相关法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规范和管理。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政府可以事后监管的,不要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还明确规定,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这也是相关企业认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不合法的理由之一。

  尽管第6稿在国家邮政局的修改下,被指进一步垄断,但是此稿并非终稿,依然存在回旋余地。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官员还在会上表态说,国务院可能成立独立的第三方邮政监管机构,对邮政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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