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除名6年后才知 厂家不送通知惹官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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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10:0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案情 高颖、张凯等9人原是哈尔滨市工艺美术绣品厂正式职工。1992年到1997年间,他们因工伤、放假等原因一直没上班。1997年7月16日、7月18日,绣品厂在一报纸上刊登通知:“没上班各类人员在7月23日前到厂报到办理有关养老保险事宜,逾期不到后果自负。”当时这9人因没看到这一公告,均未按时到厂办理养老保险。7月24日绣品厂在厂门口贴出了将9人
2000年6月,哈尔滨市康丽经济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兼并了哈尔滨市工艺美术绣品厂,接收了原绣品厂的资产及人员安置。直到2003年,高颖、张凯等人才知道自己早已被除名。2004年初,9人将康丽公司告上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应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企业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对职工的除名决定应依法通知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因被告对原告除名决定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送达,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兼并前对原告高颖等9人除名处理决定,恢复他们在编职工的身份。 判决后,康丽公司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中级法院认为,康丽公司对原绣品厂已兼并,接受了原绣品厂的资产及职工安置,对其职工有安置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陈静律师认为,我国的某些规定,如1982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要求将处理决定送达给当事人,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职工不负责任,没有按照要求送达,使得职工被除名可自己都不知情。 陈静认为,有的案件也存在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有的劳动者离开企业在外工作多年,即使知道企业的处理决定也说不知道。而一些企业因缺乏法律意识,也未按照规定履行正常的程序,有时就会招致集团诉讼,使企业应接不暇,影响了正常的工作。陈静结合此案提醒企业管理者:在遵循对职工负责原则的同时,应增强法律意识,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梁书斌)(蕥 嬉/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