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标准界定缺陷汽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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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09:53 北京日报 | |||||||||
经指定机构检验不符合汽车安全国家标准因缺陷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经检测可能引发人身财产损害 今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昨天,该局又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监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等4部配套
问题汽车信息每周通报一次 一位车主反映自己的车有问题,是偶然事件;如果一批车主反映自己的车存在相似的问题,就很有可能是缺陷汽车。国家质检总局将建立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广泛收集信息,并每周向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中心报告一次最新发现,时刻追踪问题汽车。 该系统收集信息的渠道十分通畅,包括互联网、电子信箱、车主来函、电话、传真、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信息收集内容既包括消费者投诉,又包括各地质检部门、认证机构、实验室、消协等提交的报告,甚至包括保险公司的理赔信息。工作人员将对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向消费者和汽车制造商发布信息。对留下联系方式的车主,中心将发布最新召回信息;对汽车制造商,中心将每月发布一次消费者对其汽车产品的投诉信息,提请其注意并解决。 汽车有无缺陷要由专家决定 在昨天举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宣传贯彻会上,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表示正在筹建专家库,由他们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调查和技术认定。据悉,入库专家涉及车身及附件、动力总成、电子电器与安全系统、传动及行驶系统、材料及制动、转向和悬架六大领域,入库“门槛”是年龄65岁以下,担任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了解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每位专家任期4年。 一旦出现缺陷汽车“疑似”案例,质检部门将从专家库中抽取5至11名专家组成委员会开展调查。为确保公正,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专家回避及保密制度:与相关制造商或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或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的专家需要回避;调查期间,专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自己涉及的技术认定工作。 3条标准界定缺陷汽车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判断汽车是否存在缺陷的3条标准:经指定机构检验,发现汽车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国家标准;因缺陷已经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引发人身及财产损害。 缺陷汽车的调查分为初步判断和缺陷认定两个阶段。发现问题后,先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中心向制造商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初步判断通知书》;如制造商认为自己的产品虽存在缺陷、但不需要召回,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专家认可;如专家未予认可,管理中心将向制造商发布《缺陷汽车产品技术鉴定通知书》,专家委员会开始参与调查。一旦超过三分之二的专家认定某一车型存在缺陷,国家质检总局即向制造商发出《缺陷汽车产品认定书》,责令其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三方负责缺陷汽车检测 由第三方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进行检测,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根据规定,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各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的相关实验室都可申请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产品的缺陷性质、安全性能及潜在的不安全性。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将编制并公布检测单位名录,接受各界监督;一旦发现检测单位不能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将立即取消其检测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