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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波动与投资者维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06:2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周在周晓信箱值班过程中,遇到投资者提问或探讨最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因各种原因造成证券市场剧烈波动,致使投资者损失如何索赔方面。有关这一问题除了法律的规定外,最高法院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作出了较为全面、明确的规定,许多律师也提出了解决建议。我认为,一般说来,投资者维权至少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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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价格不确定性构成了证券的本质属性,加之证券市场运作的复杂性和投机行为的存在,导致了证券市场价格的难以捉摸甚至暴涨暴跌。特别是在面对我国这样一个市场发育和监管都不成熟的新兴的高风险市场,每个投资者必须首先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防范风险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否则,在市场波动巨大,真假信息混杂的情况下,投资者会不知所措,盲目跟风,不仅可能丧失良好的投资机会,更可能使市场风险聚集导致股灾发生,最终损失的仍然是投资者。有些投资者在市场上行时,急于跟风,遇到市场低迷损失惨重时,才想到维权,甚至要求有关部门为某项政策的市场后果负责,这些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维权;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入市,在市场震荡面前保持冷静的判断和决策,才有利于投资者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注重行使投资者拥有的股东权利。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投资者不可能也不必要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样去关心公司的运作和参与决策。但法律赋予了投资者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的权利,如我国《公司法》除赋予股东参与经营决策、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的权利外,还赋予其多种监督和纠正公司经营、决议的权利。如果股东能较多地行使这些法定的股东权利,那么不仅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能够有力地促进公司的治理,从而进一步保障自己的利益。

  三、及时寻求司法救济。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证券市场发生的欺诈行为应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广大投资者在受到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的侵害,主张司法救济获得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目前,比较完善和可操作的是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投资者根据该制度寻求司法救济,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侵权主体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而不是其陈述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的其他任何人。

  2、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设立了前置程序,须以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或法院认定其有罪的生效判决为起诉的前提条件。

  4、诉讼时效以行政处罚决定公布日或刑事判决生效日为起算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5、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发行时认缴的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交易时投资差额损失、该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两项资金从买入证券至卖出日或基准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等。

  6、规定了用来合理计算损失的基准日,即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之日,或揭露日或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证券报 刘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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