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丢显示器索赔起争议(曝光·警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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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04:00 人民网-市场报 | |||||||||
田凤荣 邓建甫 一台价值1300元的电脑显示器,在邮寄时不翼而飞了,邮局说,按照邮政部门的行业规定,只能赔偿20元。因为他们工作也有失误,所以最多赔偿100元。寄件人张先生心中提出质疑:这种行规合理吗?
今年5月13日,河南漯河市的张先生和同事一起往信阳邮寄了一台崭新的电脑显示器。当时营业员给他们一份邮单,张先生填写了单子,交了10元邮费,不知道自己办理的是哪种类型的邮包,未在邮单上声明该邮件的价值,也未在邮单的邮寄协议上签字。半个月后,得知收件人仍未收到邮件,张先生便到邮局查询。一个星期后,邮局通知张先生,邮件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6月底,张先生反映到漯河市专业市场消费者协会,要求消协调查此事。而消协的调查结果让张先生大跌眼镜。因为按照《邮政法》第33条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而国家邮政局制订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9条明文规定,未保价邮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张先生所付的邮资是10元钱,按规定只能赔偿20元。 张先生气愤地说:“如果邮局有个别人恶意弄丢这种非保价邮包,那么按照这种行规,用户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 对此,邮政部门解释说,按照规定,对包裹实行自愿保价,张先生未申请保价,也未事先声明邮包的价值,邮局赔偿无据。邮局对张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但表示邮政行规有明文规定,他们只能照章执行。考虑到寄件人和邮局都未在邮单的协议书上签字,邮局工作存在一定的失误,邮局愿意按照协议上规定的标准,向张先生赔偿100元损失。 而张先生却难以接受,张先生说:“我们去寄邮件,营业员并没有作任何提示和说明,如果当初知道倘若显示器丢了只能赔20元,我们肯定会选择保价邮寄。邮局这样处理很难让人信服。” 《市场报》 (2004年08月03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