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消费储值”别盲目 投资更须三思后行(曝光·提醒)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04:00 人民网-市场报 | |||||||||
本报记者 焦艳玲 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一种名曰“消费储值”或“消费储点”的经营方式,其基本运作模式是:消费者在“消费储值”加盟商家登记注册,购买运营公司的“消费储值”卡,成为持卡消费者。其消费达到一定数额时,可获得高额奖励,具体由运营公司采取分多次发放的方式兑付。加盟商则利用“消费储值”卡锁定消费者,并按照与运营公司商定的计
那么,这一现象是否不利于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呢?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他们向消费者提供了几点意见: 首先,“消费储值”奖励是赠与性奖励,不是一定会返还。如某公司制定的《消费储值卡持卡须知》规定:“奖励款属于本企业对持有人购物消费行为的赠与性奖励。”而《合同法》对赠与行为的规定为:“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消费储值”所获奖励在运营公司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奖励)义务。对此,广大消费者一定要知晓。 其次,要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过度消费。一些加盟商家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往往会趁机暗抬商品或服务价格,推销劣质、滞销商品等,消费者要保持警惕,以防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再次,不要投机取巧,向“消费储值”投资。因为运营公司支付奖金发生困难时,可以不再赠与,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消费者的“投资”将难以收回,甚至血本无归;即使运营公司没有发生支付困难,其仍可以单方面自行延长奖励发放的期限,降低每次发放的比例和金额。消费者对此提起诉讼时,也难以得到法律救济。 《市场报》 (2004年08月03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