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环保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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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02:54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连续三年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4]10号)。根据该决定,公司股票(种类:A股;证券代码:000730;证券简称:*ST环保)自2004年3月2
一、公司目前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截止2004年6月30日,虽然公司做了大量恢复上市的准备工作,但历史遗留问题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无法得到改善,目前难以确保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现公司已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签署了《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股票被交易所终止上市后,由海通证券为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二、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披露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备查文件 《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