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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业披露不良执业信息行业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 11:55 上海证券报

    为配合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上海17家寿险公司约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因下列违纪违规被业内通报或受到保险监管机构处理的不良执业信息,将被纳入到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

    具体内容为:(一)伪造证书证件信息,披露期限1年。(二)侵占挪用保险费或保险给付金30天以上者:金额在5000元以下,信息披露期限3年;金额在5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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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限5年;金额在10000元以上,信息披露期限7年。(三)参与或协助境外保险公司推销境外保单者,信息披露期限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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