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评论】投资体改 关键是权力与责任对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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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 10:26 财经时报 | |||||||||
当上半年宏观经济数据显示,一轮围绕投资“过热”展开的抑制性调控初见成效后,人们终于看到,曾受阻于经济过热的一项重要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正式揭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7月25日正式面世后,引起社会很大反响。 一周以来,本报陆续获得了一些有关《决定》的评论性信息。从中可以发现,尽管经济各界对《决定》倡导的改革总体方向都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对该项改革能否真正实现政府
尤其是曾接触过与《决定》相关的若干具体实施细则的专家,这种担心似乎更为突出。他们私下向《财经时报》表示,《决定》的正确性几乎毋庸置疑,但围绕《决定》制订的一系列实施细则,却“似乎还掺杂一些不好的朽味”。 还有一些“细则”的起草者,依旧醉心于为本部门获取更多的权益,推卸更多的责任。尤其是在政府投资以及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问题上,有的部门大有借推进改革之名,行“抓权卸责”之实的意味。 尽管有关专家不愿针对具体条款做出更详尽的论述,但仍可感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长期以来,很多部门对“审批”的理解与具体做法十分熟悉,但对怎样做叫“核准”、怎样做叫“备案”的理解却千差万别。例如,公司上市发行股票融资,表面上实行的是“核准制”,实际上,除了取消了每年的股票发行额度,其他与“审批制”有什么差别? 此次《决定》在有关“核准制”问题上特地强调,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在谈到“备案制”时也特别指出,尽管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但是不是有了这样的规定,中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就不会再徒有其表?许多学者认为,要改革投资体制,首先要改革投资主管部门行为方式和思维惯性。否则,一切好的改革设计都可能流于形式,实际被淹没于“旧势力”的汪洋大海。 中国许多政府部门为什么热衷于“抓权”?其根源在于这些部门拥有的权力,从未与责任形成对称关系。 权力与责任的对称,是否会在本轮投资体制改革中得以充分体现?对这个问题的忧虑不无道理。改革开放初期,政府投资的失败被称作“交学费”,合理合法地化为泡影;加快改革,一些政府投资的败笔又被冠以“必须支付的改革成本”,堂而皇之地一笔勾销;近年来,在积极财政政策实施期间,大把的政府投资变成了大把的“垃圾”或“钓鱼工程”,但人们鲜有看到哪个投资的审批部门站出来为之负责。 可以略感欣慰的是,《决定》的第五部分——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中明确要求,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但对此人们也会在反问:是不是遵守了国家法律法规,因为无能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就可以逃脱责任?如果说质量考核相对容易,对于工程的建设效率和产出效益将依据怎样的量化指标给与考核?等等。 这里再借用一句学界观点:“我们并不急于看到围绕《决定》的相关细则,而希望看到每出一项细则都不折不扣地体现《决定》的精神实质。” 中国投资体制改革不仅牵涉到各种社会权力在各权力部门之间的重新定位和分配,而且关系到一整套确保科学性的评价体系。它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来不得半点虚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