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贪官拒不认罪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 08:42 北京青年报 | |||||||||
文/李罡 海剑 案发前精心设计作案手段案发后自认为司法机关难以认定 近日,原国家农业部副局级干部杨廷楷,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尽管杨廷楷在庭审中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法院最终还是根据检察机关提
据海淀检察院对去今两年受理的几十件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贪官犯罪1/3不认账,一半以上犯罪嫌疑人提出种种狡辩。这一比例大大高于抢劫盗窃、杀人放火等刑事犯罪案件。 12小时“审限”导致被举报人“死抗” 今年,海淀检察院立案侦查了某国有公司总裁办负责人关林(化名)涉嫌贪污案。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表明,关林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拉钢铁配额3000吨给一家贸易公司,关从中吃回扣24万元。但是关林一被叫到检察院询问就急了,一口咬定没吃过回扣。 据海淀检察院反贪局王得欣检察官介绍:职务犯罪的被告人一般个人素质、对法律了解的程度、对抗法律的能力等都要超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导致职务犯罪被举报人在初查期间“死抗”不认罪的原因有这样几点:1997年新的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传唤被举报人的工作被限定在12小时之内完成。也就是说,被举报人到案后,案件承办人必须在12小时之内问出口供,决定是否立案。如果12小时之内不能认定被举报人有罪,就要放人。 此外,我国刑诉法修改之前,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而新刑诉法实施后,提出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司法理念,导致检察机关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观念方面发生了变化,导致被举报人在到案后“死抗”不认罪。 反侦查能力增强“零口供”到底 去年,海淀检察院立案审查了原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驻上海期货交易部经理陈炜贪污公款520余万元,挪用公款4100余万元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该案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到法院开庭直到宣判,陈炜都拒不认罪。今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零口供”的情况下,终审判处陈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炜案从检察院接举报立案后,陈炜一直自持犯罪手段狡猾、隐蔽而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了解到,陈炜被调到上海工作后,他爱人高秀丽也随夫去了上海。陈炜担任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驻上海期货交易部经理的同时,高秀丽也注册了三个代客理财的公司。陈炜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做股票、期货,高秀丽私人公司的业务是代客理财。陈炜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和高秀丽的公司签订了假的合作合同。由陈炜用公家的钱委托高秀丽在股市上操盘,挣了钱是高秀丽公司的赢利,赔了钱算陈炜公司的亏损。表面上看这是企业间的正常合作行为,而在合法的外衣下,数以百万的国有资产流进了陈家金库。 2003年8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庭审整整进行了两天,陈炜对其犯罪行为全部予以否定,一直狡辩说他与妻子高秀丽的联动公司、联富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据王得欣检察官介绍,近年来反贪工作出现的新迹象是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反侦查能力大大增强。大多数被举报人在案发前都聘有私人律师,很多犯罪行为都属于钻法律空子或精心设计。被举报人到案后,案件承办人刚问他一个问题,他立刻回答这个问题我不知道该不该说,我希望请我的律师到场。此后就再不张口,以沉默和办案人员对抗。 作案手段很隐蔽司法机关难认定 王得欣检察官介绍,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大多数高学历、高智商,作案之前他们精心设计作案手段,利用种种花招掩人视听,甚至可以多次躲过单位审计。案发后这些犯罪分子又抱着“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心态,认为自己的作案手段十分巧妙,只要自己不承认,司法机关发现不了也难以认定,所以拒不认罪。 王检察官还举例说,近日,由海淀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中国银行宣武支行某储蓄所6名柜员勾结炒汇贩子套汇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虽然6名被告人都自恃作案手段狡猾而拒不认罪,但法院还是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判处6人有期徒刑5年。 王检察官说,这起案件的作案手段更为隐蔽,6名柜员和炒汇贩子相互勾结采用虚构外汇额度、打国家汇率变化时间差等手段,套取国家外汇,然后外汇贩子吃大头,他们吃小头。该案刚立案时,承办人像听天书一样听银行纪检人员利用多媒体讲解被举报人的作案手段,都听不太明白。 6名被告人的作案手段高超到白天采取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外汇自己挣钱,每天下班前还能让单位的账打平而不被发现。该案立案后,两名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一名嫌疑人谎称怀孕,企图躲过法律制裁。 经济关系复杂化犯罪事实难界定 据了解,由于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经济关系复杂化、经济活动多样化,很多职务犯罪的嫌疑人钻法律的空子进行犯罪活动,案发后又进行种种狡辩不承认犯罪事实。 海淀检察院反贪局近期办理的一个案件就表现了这样的特点。一个中外合作企业的工作人员,私自挪用单位的200多万元公款进行经营活动。这名被举报人本身是国家公司的公职人员。该案立案后,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他辩解的理由是他所挪用的钱不是公款,而是外国老板的钱。 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单位领导打着为职工谋福利的幌子,谋取个人私利。比如用公款给单位职工购买人寿保险,并规定什么级别的人可以买多少。多数情况是一般职工买1万,公司领导买到10万或是更多。从表面上看,这种行为有集体决定,披着合法外衣,但实际上国有资产通过这种方式流入了个人腰包。这种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以种种理由狡辩、抵赖不认账。或者说顶多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说钱没往家里拿凭什么定罪?这类案件也确实涉及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挪用的几个罪名,使检察机关难以界定。 海淀检察院反贪局的领导也告诉记者,虽然目前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的被告人1/3不认罪,但是根据我国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只要检察机关掌握了确凿的犯罪证据,在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法院依旧可以作出有罪判决,所以抵赖、狡辩只能使犯罪分子受到从重处罚,而达不到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