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平:基金法中一直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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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 15:48 新浪财经 | |||||||||
2004《福布斯》共同基金论坛7月31日在深圳五洲宾馆举行,新浪财经对本次会议进行独家报道。以下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朱少平教授精彩演讲摘录。 我们在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同时,有两大困扰,一直到最后也没有完全的解决,但是法律为这两个问题留了口,如果大家手上有的话可以找出来,就是基金法的102、103条
设立证券投资公司向公共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订,在座可能有很多人知道公司式基金,在国外比较发达,但是在中国一直没有,这是因为制度设计跟公司法是矛盾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能多于资产的50%,这肯定跟投资的规定是相矛盾的,另外在组织结构、内部管理上架构设计上,都有一系列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公司法出台的情况下出台基金法几乎是不可能的。怎么办?对于公司式基金,美国就叫投资公司,有一部法律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有了这一条,就可以在公司法不修改的时候,或者说不修改那一条时就可以回避那条,依据基金法设立。这样的话就解决了法律上的冲突。 公司法第12条第12款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超过50%,很多人过去说必须要删除,限制太大,我原来也是这个意见,但是经过这几年的研究和观察,我觉得这一点非常必要,绝对不能删,这是我个人的理解,现在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果说这一条删掉了,对广大股东投资者利益保护是非常不好的。为什么这么说?一个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将钱交给公司,是相信你的投资能力,相信你的道德标准,而你在运作这个钱的时候,可以通过各种手段监控你,但是如果你将钱拿到别的地方去了,那个时候你是股东,我是旁观者,大不了我是利益关联者,如果那个钱泡汤了,我一点办法也没有。因此现在法律限制50%,都已经高了,我专门问过美国的律师,他说在美国如果说你公司对外股权投资超过了40%,那么你就要适用投融资法,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一般的民事法律是适用州的法律,而涉及到投融资类的,适用于联邦法。现在投资类的公司也在大量的增加,采取的办法就是二个,一个办法就是单独搞一个投融资法,现在有学者这么提出了。第二如果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办法是将这一条修改的时候,维持原规定,加一条,投资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