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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投融资的权利还给投资主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 19:52 中国经营报

  作者:赵晓

  据说南方某个开放城市颁布了一项保障新闻自由的规定,世人皆欢欣鼓舞,惟独我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闻讯大骂:这是违宪行为!《宪法》明明规定,公民有言论和出版自由,为何多此一举!一个城市有什么权力规定公民有新闻自由?难道其他城市不规定公民有新闻自由,公民就没了新闻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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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都像我这位朋友那么激烈,上述批评大概也可以“扣”在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最新决定的文件上。不过,笔者已经告别了“激烈的年代”,并认识到终极目标固然很重要,转轨过程中一点一滴的进步更加重要。南方那个城市出台保障新闻自由的规定,以宪政的角度苛求的确是多此一举,但在中国目前特定的转轨环境和条件下,还是有其必要性和积极意义的。从这个角度看,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就应该给予很高的评价。

  《决定》给予企业放权的同时,对政府的权力给予规范和约束。这些都是学者和企业呼吁了好多年,民间争取了好多年,本来就属于投资者的权利,现权利还给投资者了,而政府的“看得见的手”则因此收缩几许。诚为幸事一桩!

  不过,反思《决定》,尚有以下几点认识,可供讨论。

  一是《决定》的颁布是深化市场改革、保护私人产权的一个体现。比如,《宪法》修改中,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由“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再比如,十六届三中全会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并提出放宽市场条件准入,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行业领域,以及进入一切法律不禁止的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的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显然,《决定》是符合制度创新的要求的,乃大势所向,改革之必然。

  二是《决定》颁布有利于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决非让民营企业承担调控成本甚至成为牺牲品。所以,很快,就有了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讲话,有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民营企业应该清楚: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心决不会动摇,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决不会动摇。

  三是《决定》仍然只是初步的,仍未完全到位。

  首先,《决定》的核准制度有可能在实施过程中成为变形的审批制。就像中国的股份公司上市如今只需核准即可上市,但实践中的结果仍然与审批制度无异。项目投资核准制会否步公司上市核准制的后尘,且拭目以待。

  其次,需要核准的目录仍然太多、太泛。目前的目录共涉及13个领域,除了日用消费品外,几乎无所不包,而相当部分的项目,如能源、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等,实在没有太大的必要划入目录。

  再有,投资改革需要和融资改革相结合,缺乏融资体制改革以及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配套,单纯的投资体制改革能够取得的成效要打折扣。举例来说,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一般项目投资了,那么银行在审查项目时要负更多的责任,但中国的商业银行能负这个责任吗?如果商业银行改革滞后,证券市场改革滞后,那么单纯的投资改革一时还难以改变中国落后的投融资体制的局面。

  调查显示,中国的户均资产在前几年就达到22.8万元,资产总量大大增加,而且种类更多,房产,股票、债券、银行本币、外币存款、债权等,不一而足。而良好的投融资体制将使这些资产更有效率地流动,更加促进中国新一轮黄金增长。从这个角度讲,《决定》的颁布将是长期利好,而2004年7月25日,有理由成为一个纪念日。在这一天,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又往前走了一大步,并且开始触及到最难、最痛的体制硬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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