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欠款成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 19:52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刘仁 在以股抵债方案的推进中,证监会无疑是坚定的支持者,根据目前公布的资料,“以股抵债”的概念最早就见于2002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 “以股抵债”无疑为解决大股东长期拖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提供了解决之道。而该问
“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往往通过子公司包装上市,然后从上市公司‘抽血补窟窿’,这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积重难返。”贺强教授分析说。除此之外,有数据显示,超过55%的占用资金是由于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商业性资金占用,比如垫付资金、业务往来以及市场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占用等。 对此,2003年8月末,中国证监会曾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56号文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但是对捉襟见肘的大股东来说,以现金偿还动辄上亿元的欠款又谈何容易。因此“以股抵债”的所谓金融创新开始逐渐被各方所接受。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不仅可以有效地回收大股东欠款,而且可以确保抵债的资产不会成为上市公司的新包袱,不失为一种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的现实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