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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光明(600239)专项提示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 06:3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收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邱淼贵、王鹏、郭辉华先生签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以及高学敏、兰炳炎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董事专门意见》(以上见附件),经审核,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有关规定,特对上述必须公告的事项进行专项公告,敬请本公司股东及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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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侯永庭提交了如下书面意见。

  作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鉴于公司近一年多时间内股权结构发生了两次重大调整,现声明如下:

  1、由于个人原因,本人提出辞去公司独立董事;

  2、本独立董事提请公司注意:2002年1月25日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第八十七条载明“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3、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载明“在同一任期内,公司更换董事最多不得超过三人”。(本公司注:该部分内容已经本公司2003年6月30日召开的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并删除)。

  另,本公司独立董事王明未发表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就提名邱淼贵、王鹏、郭辉华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7月24日公告),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邱淼贵、王鹏、郭辉华作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邱淼贵、王鹏、郭辉华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意见

  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改选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免去赵超、史宁生、丁峰俊等三名董事所担任的本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侯永庭、高学敏、兰炳炎等三名独立董事所担任的本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推荐并提名王劲松、许珂、吴卫东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并推荐邱淼贵、王鹏、郭辉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符合本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符合提名及推荐程序;本人认为,董事会改选方案有利于提高并扩展公司的发展空间,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本人声明,本人没有任何与本次董事会改选相关的利益冲突。

  独立董事(签字): 高学敏、兰炳炎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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