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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15:56 黑龙江省政府网站

  税收优惠政策

  自1994年1月1日起,中国实施了新的税收制度,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流转税的统一。这次税制改革后,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和契税共12个税种。新税制实施后,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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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衡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以外,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在黑龙江省举办的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属于出口创汇型企业(出口额占企业当年值50%以上的)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以及资源开发、交通、能源、通讯、节能和农、林、牧、渔等生产企业,在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适当期限内继续免征。

  (6)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所得税。

  (7)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并经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9)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0)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1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2)设在哈尔滨市、黑河市、绥芬河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2、个人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3、流转税

  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并经税务部门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或没有经营期限的,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4、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在黑龙江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5、进口设备有关税收政策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

  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6年3月3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执行至进口完毕。

  保税: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材料(纸制品除外),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督。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提供土地方式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的土地使用制度。一般情况下,采取土地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协议三种)。从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发用地的,按划拨方式提供。

  2、土地使用年限

  (1)外商在黑龙江省指定区域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在使用期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在不改变“五荒”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经营,其期限按用途进行划分,一般不少于三十年,最长可达七十年。其中,“五荒”土地开发形式可以采取合资、合作、股份、独资及联合开发等形式;在合同期内,“五荒”土地资源的使用者享有使用、收益、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权。

  3、农业税收

  (1)凡用于农业生产开垦的土地,自开垦播种之年起,五年内免征农业税。

  (2)凡涉及“五荒”土地资源的使用者,除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物资、销售等方面的支持外,自拍卖之日起给予三至五年的免税优惠。

  4、土地审批时间

  凡是由省里审批的土地,在用地单位报齐有关用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省政府在一个月内办完用地审批手续,并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核发土地使用证;属于上报国家的,在用地单位报齐有关用地申请和材料后,在一个月内负责将其上报国务院,并在国家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核发土地使用证。

  外汇管理优惠政策

  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按照国际惯例取消汇率双轨制,实行汇率并轨,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实行外汇体制改革特别是汇率并轨,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对成员国和缔约方的汇率制度要求,进一步改善了外汇环境,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外资流入,对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和交往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2、汇率并轨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由于汇率并轨后的外汇比价高于实行双轨制时的外汇牌价,外商以同样的外汇投资折算的出资比例比过去按牌价折算的更大,同时解决了注册资本折算按外汇牌价与汇出红利按市场调剂价计算的矛盾,因此,实行单一汇制体现了对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更好地保护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更加有利于外商来华投资。

  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付继续实行优惠

  实行这一新的汇率制度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办法不变。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由选择外汇指定银行和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外汇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以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的优惠

  中国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自求平衡的原则,但当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时,可采取综合补偿的办法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属于国家鼓励生产项目下的资本金用汇,需经外汇局批准购汇解决

  5、允许外商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并享受外汇投资待遇

  外国投资者从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批准后再投资于境内能创汇或能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除依法享受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的优惠外,外商可从接受该项投资的企业新增加的外汇收入中获得外汇,以汇出其合法利润。在对外商获昨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进行审批时,外商应提供原企业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证明。

  6、中国对外资银行发展的政策

  目前,中国允许外国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分部分或者全部经营:(1)外汇存款、(2)外汇放款、(3)外汇票据贴现、(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5)外汇汇款、(6)外汇担保、(7)进出口结算、(8)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9)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10)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11)保管及保管箱业务;(12)资信调查和咨询;(13)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外资金融机构的正

  1、中国实行外汇体制改革,改善外汇环境。

  常活动和合法收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市政建设优惠

  在黑龙江省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以缓征、减征或免征市政建设费。

  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1、在上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方面的优惠

  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农、林、渔、牧生产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特业保险基金和住房补助金外,经确认后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不享受免征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的企业仍继续给予低标准的优惠,既每人每月按10元固定数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2、住房补助金优惠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住房补助金均按每人每月不高于30元提取,由企业中方用于补贴建造、购置职工住房费用。提取住房补贴金后,企业发生亏损的可以少提或免提。企业在筹建期和投产经营后一年内,免提住房补助金。企业自己解决住房和职工私有房的,免提住房补助金。

  3、财政有关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本企业生产、生活和办公需要的商品,不受省内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制。

  地方国有企业引进国外资金从事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进资金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省重点项目资金或各级财政周转金可优先与企业自筹资金配套。

  4、关于解决外商投资者亲属落户的有关规定

  凡在我省省辖市区每投资10万美元,或者在县(市)及乡镇 每投资5万美元的外商(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在大陆的亲属可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解决城镇户口1人,按投资额增加落户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

  5、关于外商投资引荐人的有关奖励的规定

  对引荐外资投入我省地方国有企业的中介人,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和当地政府确认,可按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额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并按现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其中:实际到位金额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奖励中介人千分之一;实际到位金额1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下的,奖励千分之二;实际到位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奖励千分之三。具体兑现办法是,申请奖励的中介人在履行申报手续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先支付奖励金的50%,待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再支付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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