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粮食须经工商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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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14:44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吴颖)昨天,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下发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今后任何企业和个人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前题下,还必须向工商部门登记。 《办法》规定,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
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先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已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办法》指出,已经取得的县级以上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年收购量在50吨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J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