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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快评)以制度推动民营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11:1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邓聿文

  近日,国务院在青岛召开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温家宝总理明确批示,支持非公经济发展,保护私有财产。对于在此次宏观调控中受到很大影响的民营企业来说,这不啻是一个关键时刻的关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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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大虽然确立了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一样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地位,但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依然存在。所以,政府政策一旦有什么大的变动,首先受到影响的是民营企业。此番宏观调控虽然并不是针对民营企业来的,但由于民企经过20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实力,一批较大的民企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开始向金融领域和重化工业领域拓展,投向钢铁、水泥、铝业、造船、化工等行业,而重化工业是资本和土地密集型行业。因此,我们看到,宏观调控的“板子”也就重重地打到了这些进入重化工业的民企身上,一些开工不久的项目因土地和信贷两道“闸门”被关紧而被迫停工。

  如果说上述情况是民企“一不小心”碰到了宏观调控,但从中也反映出民企的现实处境。事实上,相对于土地而言,民营企业从其发展起就一直存在着融资难问题。这一方面有民企自身素质不强、信用观念薄弱的因素;但另一方面,更多的则是社会融资渠道的不完善和不畅通。7月初出炉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总结了民营经济融资有五难,它们是:金融机构的信贷对不同所有制区别对待;民间借贷风险大、成本高;股票、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门槛过高,手续繁杂;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形成架构,担保机构少,品种单一,制度不完善,造成企业“寻保难”;部分民营企业缺乏诚信,加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缺失,造成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惜贷”的现象。

  当然,对民企来说,这段时间也并非全是坏事。日前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正处于多事之秋的民企也许算得上是个福音。《决定》规定,要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论是国企民企,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改为核准或备案制,这将为民企的投资决策减少成本;尤其是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更为民企投资教育、医疗以及市政建设等领域提供了制度和法规保障。

  本次座谈会也提出要从五个方面支持非公经济发展:除了上述的放宽市场准入外,其他的还有保障民企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探索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机制;支持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引导民企依法经营、提高素质。

  我认为,要实现上述目标,当前而言,关键是要改善政府的服务,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和修订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为民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民营经济能否顺利发展,除了与法律是否健全有关外,还与法律能否被有效执行有关。有时后者甚至比前者更加重要。因为建立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并不难,问题在于这些法律被执行的程度。如果法律没有权威性,那么这些法律就会失去约束力而形同虚设。政府的责任不仅在于法律条文的制定,更在于法律的有效执行。政府不应按所有制性质来划分企业,而应按企业规模、企业信誉和行业性质区分,并给予相应的管理和引导措施,真正给民营企业以公平待遇。

  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还要切实保护好私有财产权,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收入。民营企业绝大部分规模较小,资金短缺,国家在提供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却将民企视为唐僧肉,层层盘剥,胡乱收费,非法剥夺了这些企业的部分财产。这种做法不但损害了人们从事民营经济的积极性,也使得许多民营企业家不敢公开财产,不愿将企业做大做强,甚至资金外逃。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支持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

  民营经济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就是社会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使民企与国企和外企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就不是一件小事。(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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