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祸”追究下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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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9:06 中国经济时报 | |||||||||
闵良臣 打开互联网,就看到《湖南涟源市一煤矿发生特大矿难造成16人死亡》的有关报道(见7月27日新华网),然而我只扫了一眼这个题目也就跳过去了,连打开看一眼的意思都没有。像我这样一个正常的人怎么会这样,惟一能解释得通的就是,看到这种事故犹如在媒体上看到腐败大案一样到了麻木的地步——这样的事故在媒体上看到的实在是太多了。
但无论如何,我还是为我的麻木感到惊诧。 我们大小煤矿发生矿难的频率到底有多高,我不知道,我用google搜索了一下,知道近几年,我国煤矿因公死亡人数每年都在6000人左右。2002年,我国煤矿每产百万吨原煤的死亡率是4.64人,其中乡镇煤矿高达11.73人。而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的煤矿安全状况都有很大改善。目前,美、英、德、澳等国已基本消灭重大死亡事故,澳大利亚每生产1亿吨煤的事故死亡人数仅1人;在美国,煤矿事故死亡率已低于金属、制造、建筑、农业等20个行业,成为相当安全的一个部门。 人家煤矿生产的安全系数为什么那么高,反过来,我们的安全系数为什么又这么低,到底是何缘故。别的不说,单就开采的资格而言,在市场经济国家,任何人要开办煤矿,首先要取得采矿权。采矿权是通过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投标者必须详细说明开采、环境、安全等计划。按照法律规定,公众参与从项目申请到营业许可证审批的全过程。这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加上安全法规对矿主应尽义务的明确规定,从开始开办煤矿起就为保证生产安全创造了条件。可据已赶到湖南涟源现场的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严寅初介绍,此次发生矿难的湖南省涟源市安平镇银广石煤矿目前无采矿证与生产许可证,矿主系非法生产。煤矿监察系统已多次下发停止非法生产的监察指令。 这让我觉得很悲哀。没有采矿证与生产许可证的人居然能在那儿煤矿开办起来,而我们的“煤矿监察系统”也只是多次下发一种“监察指令”,而不问这“指令”到底有没有效果。可以设想,如果没有这次矿难的发生,没有这十几条矿工生命代价的付出,这个无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的矿主仍可在一道道“监察指令”下继续这种随时都有发生矿难的情况下开采下去,那有些矿工也就无非是死于今天或明天了。 记得去年比这早些时候的2003年5月,我曾就安徽一起煤矿矿难的发生写过一则《还是人祸》的评论文章,认为一些生命的价值难道都要在失去他们的生命之后才真正得到一点可怜的体现吗?而这可怜的体现难道就是除了一点可怜的“抚恤金”之外加上一些人的“重视”和“及时赶赴出事现场”吗?我们一些地方政府我们的一些领导价值的体现难道也是为了一次又一次地“重视”和一次又一次地“及时赶赴出事现场”吗?如果按这些年事后所证实的每一次的“重视”和“及时赶赴出事现场”都不过是仅此而已而不能起到“效果”的话,那么,这些人的位置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替代了吗?我真不知道凡是一个正常的人,有谁不会对如此的矿难“重视”,又有谁不能在矿难发生后在有如此现代化交通工具的社会里出公差“及时赶赴出事现场”?现在又是一年多过去,可这样的“人祸”并没有减少,因此因人祸而发生的煤矿矿难也就不断地在继续发生着。 这种人祸的祸首,当然应该是那无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的矿主,但如果我们的“煤矿监察系统”那一道道“监察指令”都起到了作用,还会有这样的矿难发生吗?尤其是难道我们“煤矿监察系统”只要发了“监察指令”就算大功告成了吗?如果“监察系统”形同虚设,“监察指令”不起作用,这算不算也是“人祸”呢?而这种“人祸”难道就不需要追究了吗? 因此,我忍不住想问一句:我们能不能把“人祸”追究下去,一直追究到因“追究”不再发生“人祸”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