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仍应重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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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8:15 解放日报 | |||||||||
“以股抵债”是以纠正控股股东的侵占过错行为为前提的,如果大股东缺乏纠错的意愿,反而可能出现有违“以股抵债”本意的偏向:一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借“以股抵债”的名义合法化,“隐性”的资金侵占行为大量转化为“显性”侵占;二是大股东在“以股抵债”的过程中继续通过操纵定价和信息披露等各种方式侵占流通股股东权益;三是大股东利用“以股抵债”的机会高溢价套现。
“以股抵债”作为金融创新方式,其优势也是相对的。在目前处于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公司治理机制条件下,保障“以股抵债”符合“三公”规范的关键是定价机制和表决机制。否则,大股东仍有可能操纵表决机器和勾结中介机构将“以股抵债”为我所用。黄湘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