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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股份(002031)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6:1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巨轮股份(002031)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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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巨轮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09号文核准。

  2、本次巨轮股份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交易系统,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3、深市、沪市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申购,但其在2004年7月28日(T-3日)持有深市或沪市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收盘市值总和应不少于10,000元。申购时,投资者应分别使用其所持的深市、沪市上市流通股股票市值。

  4、市值计算依据: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日(2004年7月28日,T-3日)投资者持有深市或沪市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收盘市值总和(包括可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市值)。2004年7月29日(T-2日)由深交所和上证所分别发送可申购数量和市值对应股数。

  5、本次巨轮股份的发行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以下简称定价配售)的发行方式。股票配售简称为巨轮配售,深交所配售代码为002031,上证所配售代码为739031。

  6、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另行公告。

  7、投资者务请注意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申购程序、申购时间、申购对象、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的限制以及认购量的确定。

  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巨轮股份3,800万股A股股票的有关事宜向社会公众作简要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次发行情况,请详细阅读《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该招股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04年7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招股说明书全文及附注材料可到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查阅,也可在巨潮网(ww w. c n i n f o. c o m. c n)上查阅。

  9、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

  2004年7月28日( T-3)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网上路演公告

  2004年7月28日( T-3)市值计算日

  2004年7月29日( T-2)刊登发行公告

  2004年8月2日( T日)申购、配号

  2004年8月3日( T+1日)公布中签率,根据中签率进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

  2004年8月4日( T+2日)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2004年8月5日( T+3日)中签投资者缴款或放弃认购

  10、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简称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如下规定含义:

  发行人/巨轮股份:指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09号文核准,本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市:指深圳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沪市:指上海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指持有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法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有效申购:指申购量未超过投资者按其持有的深交所或上证所已上市流通股票收盘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未超过申购规定的申购上限)的申购请求

  T日:指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日,具体为2004年8月2日

  交易时间:指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

  元:指人民币元

  一、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方式:巨轮股份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3,800万股,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2、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7.34元/股,发行市盈率为18.82倍(按2003年度净利润及2003年12月31日股本计算)。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3、申购时间:2004年8月2日(T日),在深交所、上证所正常交易时间内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则本次定价配售发行按当日通知办理。

  4、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深交所或上证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5、发行对象: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当日(即2004年7月28日,T-3日)持有深市或沪市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收盘市值总和(包括已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市值)不少于10,000元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深市、沪市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申购。申购时,投资者分别使用其所持的深市、沪市上市流通股票市值。

  6、配售简称及代码:本次发行配售简称为巨轮配售,深市配售代码002031,沪市配售代码739031。

  7、配售缴款时间:2004年8月5日(T+3日),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新股款项。当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交易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发行方式,即利用深交所和上证所交易系统在指定的时间内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3,800万股“巨轮股份”A股股票输入其在深交所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并作为该股票的唯一卖方,按7.34元/股的发行价格作为卖出价。

  符合配售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内,依据其所持的深市流通股票市值,用其在深交所开立的证券账户向深交所申购;并可同时依据其所持沪市流通股票市值,用其在上证所开立的证券账户向上证所申购。

  申购结束后,由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主机和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按二级市场投资者于2004年7月28日(T-3日)收盘时实际持有的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情况和实际申购情况分别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并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有效申购户数确认认购者及其认购的股数,具体确认办法是:

  1、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的实际有效申购量配售。

  2、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的实际有效申购量配售,认购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承销协议包销。

  3、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则由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主机和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配号一个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中签号码,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码可认购新股1,000股。

  三、申购股数的确定

  1、深交所和上证所分别按照投资者在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日(2004年7月28日,T-3日)持有的深市或沪市已上市流通股A股股票的收盘市值,即投资者深市或沪市证券账户内登记在册的各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股数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格的总和,计算投资者可申购数量和市值对应股数。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深市和沪市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上述用于计算市值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包括已流通但暂时被锁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战略投资者及一般法人通过配售方式认购的新股,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不包括已发行但未上市的新股、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国家股、法人股以及B股等其它股份。

  2、投资者可根据深交所和上证所确定的可申购新股数量分别进行申购。投资者每持有深市或沪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申购新股的数量最低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

  同时持有深沪两市上市流通股 A股股票的投资者分别依据其所持深市或沪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市值,向深交所或上证所进行配售申购。

  3、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证券账户外,每一证券账户可申购股票的数量上限为38,000股,且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除第一次申购外,其他申购均视作无效申购。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持有的深交所上市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部分,或申购量超过规定申购上限的全部申购,为无效申购。

  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持有的上证所上市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部分,或申购量超过规定申购上限的部分,为无效申购。

  深交所和上证所新股发行系统将自动剔除无效申购,只保留有效申购部分。

  4、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投资基金)可以以其持有的深沪两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分别参与深市、沪市的配售申购,基金持有的深交所证券账户只需按其所持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持有的上证所证券账户可按99,999,000股的申购上限重复申购,但累计申购总额不得超过本次发行总量和按规定可申购的总额。

  5、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购程序

  1、在按照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申购时,投资者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

  2、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投资者当面委托申购时,填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各地证券营业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申购。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申购时,应按各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3)持有深市流通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按深交所的配售代码进行申购;持有沪市流通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按上证所的配售代码进行申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五、配号与抽签

  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发行总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04年8月2日(T日),持有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自愿委托申购。申购结束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交所分别确认各自的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对有效申购连续配号,每1,000股配一个申购号,配号结束后,将配号结果传送给各证券营业网点。

  2、公布中签率,摇号抽签

  2004年8月3日(T+1日),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中签率。各证券营业网点将配号结果公布于交易场所显著位置。投资者到原委托申购的证券营业网点确认申购配号,每一个配号代表申购1,000股。本次发行量为3,800万股,故应有38,000个中签号,则中签率=(38,000/配号总数)×100%。

  2004年8月3日(T+1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组织摇号抽签,直至3,800万股中签完毕,并于当日通过深交所及上证所卫星网络将中签号码传送各证券营业网点。

  3、公布中签结果,确认认购股数

  2004年8月4日(T+2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结果,各证券营业网点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个中签号码认购1,000股。

  六、结算与登记

  1、2004年8月5日(T+3日),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交易网点在2004年8月5日(T+3日)15:00之前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扣缴。配售申购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

  若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各证券交易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各证券交易网点应于2004年8月5日(T+3日)15:00时前,将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向深交所、上证所、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申报。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中签的投资者如放弃认购,需就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委托。放弃认购的数量为实际放弃的数量,可以不是1,000股的整数倍。不作放弃认购申报,则视同全部缴款认购。放弃认购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2、2004年8月6日(T+4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及放弃认购情况扣收认购资金,新股认购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集中由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新股登记工作由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磁盘等方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

  七、发行费用

  1、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2、本次发行手续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3.5‰提取,从募集资金中扣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根据各参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发行的证券营业网点的实际成交金额,将这笔费用按比例自动划转至相关账户。

  八、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办法

  发行人: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5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吴潮忠

  联系人:杨传楷

  电话:(0663)3271838

  传真:(0663)3269266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负责人:胡继之

  联系人:廖家东、胡华勇、曾军灵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62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二 O 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报

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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