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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抵债开辟清欠新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3:30 证券时报

  电广传媒(000917)以股抵债预案本周三终于在各大证券媒体公告,这是继以现金和资产抵债之后,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关联欠款问题的一大创新,成为深沪证券市场自今年4月初下跌以来最令人瞩目的“焦点”。

  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在三大证券媒体的《答记者问》,更显示出管理层要有效纠正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行为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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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答记者问》中,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对于2003年8月28日以后,即《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即56号文)发布后,对违规形成的“侵占”问题,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标志着中小股东起诉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侵权”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中小股东起诉大股东的“侵权”有着现实的需求。4月12日一份题为《控股股东“减持还债”──华北制药“回购讨债”箭在弦上》的研究报告在本报发表后,华北制药(600812)的一些中小投资者就曾致电本报,呼吁有关方面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大股东占股的问题,切实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与此同时,他们也希望本报一追到底、跟踪报道,为中小投资者讨个说法。而另据报道,莲花味精(600186)的流通股股东起诉公司,公司拒绝应诉,其理由之一竟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系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

  实际上,56号文在第四款中已经作出了“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更多是侧重于从行政监管或处罚角度入手。而本次《答记者问》则明确了不限于监管部门的查处,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直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尽管实际操作起来可能还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障碍,但监管部门的明确表态,对于推动以法治理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欠款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定价、信息披露与表决是以股抵债方案得以有效实施的三个重要技术性问题。《答记者问》要求,“以股抵债”的定价基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以股抵债股份估值报告,合理确定价格,最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强化充分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在表决方面,重申必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这些措施,将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当然,电广传媒“以股抵债”还仅仅是一个开始,要全面解决大股东占用问题,并不能一蹴而就。不过,依靠金融创新的手段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开辟了清欠的新思路。(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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