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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资格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3:30 证券时报

  建行发言人就长江电力拟参股一事表示:发起人资格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本报北京电(记者周菡)中国建设银行发言人昨日就长江电力日前发布公告称“拟出资人民币20亿元参股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事做出回应。该发言人表示,长江电力参股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要其股东大会的批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股东的股东资格和具体出资数额还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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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行发言人说,长江电力已表明了出资20亿元参股发起设立建行股份公司的意向,并与建设银行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磋商。

  建行发言人表示,引进发起人股东是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银行正在按计划实施这项工作,最终的发起人股东名单,还要报监管机构批准。

  据了解,今年9月10日,从建行分立出来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公告期满后正式挂牌成立。在此之前,建行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立制度。

  截至目前,长江电力是上市公司中第一家披露参与四大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因此,预计在长江电力之后,建行股份公司的其他几家发起人也将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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