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行停牌取消与否可区别对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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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3:30 证券时报 | |||||||||
陈悦 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和召开股东大会时按规定需要停牌:上市公司如在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其挂牌交易证券需在披露日停牌一小时,如在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其挂牌交易证券将全天停牌。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在定期披露报表和股东大会召开的高峰期,往往出现数十家上市公司例行停牌的状况。
笔者以为,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需停牌一小时其实没有必要,所有市场参与者同时获取信息公开披露,延时一小时并不会改变信息披露所导致的价格波动,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延期,所有受众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定期报告披露密集期数十家公司停牌的壮观景象反而会造成成交量突变的状况,所以例行停牌一小时可以取消,但交易所可在股票名称后制定醒目的当日信息披露标识,从而方便投资者在第一时间获取所需信息。 而在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需全天停牌规则不应废除。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审议结果往往会对股价造成波动,如当日不采取停牌措施,对参与股东大会与未参与股东大会股东之间将造成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建议交易所提倡上市公司在非市场交易日(周六、周日)召开股东大会来减少正常交易日大量上市公司停牌的状况,也可采取在交易日结束交易后的时间段(如下午15时后)召开股东大会(简单的)。 对于披露定期报告及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公告,如业绩预告制度及股权控制权发生变化及其他容易引起股价剧烈波动的信息披露,仍应维持例行停牌制度,但可以把目前的停牌一小时压缩至停牌半小时,缩短停牌时间,从而达到提高市场效率的目的。 同时,笔者以为,交易所在完善例行停牌制度的同时,也应完善紧急临时停牌交易制度。比如非证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当日对上市公司未经证实事项进行报道而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状况,如有投资者询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有义务或必须在第一时间快速反馈信息至交易所,交易所即应采取临时紧急停牌措施,把未经证实的信息所造成的投资风险降至最低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