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雅(000529)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3:30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4年7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行[(2004)明委执字第20号]执行通知书,强制查封本公司在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的基本帐户,查封标的人民币6.6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借款担保纠纷案起因于1995年,鹤山市健美针棉织造总厂(以下简称健美厂)向中国银行鹤山支行借款200万美元用于进口经编针织设备,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健美厂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00年6月,鹤山中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东方公司于2001年8月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门中院于2001年11月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01)江中法经初字第236号],主要内容是:健美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00万美元及利息19765美元(截止2000年3月20日);本公司应对健美厂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合共223193元由健美厂和本公司共同负担。本公司2001年、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担保作了披露。 本借款担保纠纷案是在行政干预下发生的,属历史遗留问题,为化解本公司的风险及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向鹤山人民政府多次反映,鹤山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10日发出《关于同意用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收入履行其担保偿还责任的批复》[鹤府复(2002年)2号],主要内容是:敦促健美厂等公司积极偿还有关债务;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上述企业所有资产处理后,不足偿还债权人贷款的差额部份,同意以持有的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的转让收入履行其担保偿还责任。市政府已组织有关人员与东方公司进行磋商,努力解除美雅为上述地方国企担保的责任。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04年6月18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民法院发出[(2004)明委执字第20号]执行通知书,称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江中法经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本公司于2004年6月22日前履行担保赔偿责任。市府与债权方积极沟通,同时以[鹤府办函(2004)41号]《关于要求暂缓执行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债务一案的函》,重申政府对解决美雅担保问题责无旁贷,要求高明区法院暂缓执行。2004年7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在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的基本帐户,本公司一方面向该院提交《执行异议书》,提出此案判定本公司只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应先执行健美厂的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才能要求本公司赔偿;另一方面公司立即向鹤山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委市政府正加紧与法院及债权人沟通,努力化解本公司的风险。 三、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7月26日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查封我司账户标的为人民币6.6万元,至今还未强制划扣;鹤山政府已承诺对本公司为上述担保导致的经济损失,以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的转让收入履行其担保偿还责任。本公司控股股东鹤山市资产办于2003年底已与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经国资委批准后生效,此次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11816万元,能保障弥补本公司为述担保可能发生的损失,这对本公司2004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不会构成太大的不利影响。 四、其他事项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江中法经初字第236号] 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4)明委执字第20号]《执行通知书》; 3、鹤山市人民政府[鹤府复(2002年)2号]《关于同意用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收入履行其担保偿还责任的批复》; 4、鹤山市府办[鹤府办函(2004)41号]《关于要求暂缓执行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债务一案的函》。 特此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