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地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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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18:29 重庆市政府网站 | |||||||||
(一)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财税[2001]36号文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境内企业转让技术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有省级科委的审核意见或外经贸委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可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中发[1998]10号、国税发[1999]43号、文规定: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该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减征营业税30%(三年);安置下岗失业
(三)根据国税发[1994]038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根据国办发[2001]73号文规定: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2001年起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业的农业牧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牧产税。 4、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