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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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18:27 重庆市政府网站 | |||||||||
(一)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351号)规定: 1、凡设立在我市的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所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
2、从2001年起,凡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照税收管理程序的要求,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率较低的,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照顾。 3、对设立在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或限制的产业、企业外,从2001年至2010年按照税收管理程序的要求,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转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4、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试制设备和测试仪器,经区县地方税务局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并准予税前扣除。 (二)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63号)规定: 1、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纳税人,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律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第3年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期间,纳税人同时符合西部开发鼓励类条件,且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70%以上,减半征收是在执行15%税率的基础上,再减半(即:7.5%),上述两类实行减半征收的纳税人,一律报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