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安全事故 企业自己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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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14:04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罗乔欣)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应该明确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活动的限制。原条款中“责令停止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过于宽泛,建议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高危行业提取安全费用
根据2004年1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引入风险抵押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瞒报事故单位担责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法律后果,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如果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安全事故信息要公开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状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J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