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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国资委启动以股抵债试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09:22 证券时报

  证监会国资委启动以股抵债试点遵循具备条件、方案成熟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

  ●在中介机构意见基础上形成以股抵债价格,并交股东大会审批

  ●以股抵债方案需经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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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56号文后形成的违规侵占,受害股东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决定,原则同意在上市公司进行“以股抵债”试点。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遵循具备条件、方案成熟的先行试点原则,确定试点企业,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以股抵债”规则,使之成为解决历史形成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

  所谓“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证监会和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以股抵债”是以纠正控股股东的侵占过错行为为前提,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以股抵债”试点工作中,试点企业应当做好制度安排:

  在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形成以股抵债价格。就“以股抵债”的定价基础,有关负责人指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以股抵债股份估值报告,合理确定价格,最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强化充分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在实施以股抵债中,要求有关方面及时、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执行《公司法》有关对债权人告知义务,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自愿行使权利。

  保障非关联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在表决以股抵债方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治理原则,做出根除继续发生占用的制度安排。增加有关在因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侵占行为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时,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应该获得赔偿的条款。

  据悉,针对“以股抵债”试点工作,证监会和国资委制定了严格、有效的监管措施。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2003年8月28日,即《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即56号文)发布后,违规形成的“侵占”问题,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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