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联席会议”运行机制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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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07:27 深圳商报 | |||||||||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敲定分工合作范围 “监管联席会议”运行机制出台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江风扬)中国证监会7月27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
根据《备忘录》,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在相互协调配合方面,《备忘录》规定:三大监管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委托他方收集对方监管对象必要的信息。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应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对其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则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 《备忘录》还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作了详细规定。按规定,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应和效果评估等等。联席会议成员每半年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讨论应对紧急情况时,均可随时提出召开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 监管联席会议三方分别设立“联席会议秘书处”作为日常联络机构,并指定专门联系人。联席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三方日常联络机构应将拟议事项和各方意见建议等书面材料送达联席会议成员。会后由召集方负责拟定会议纪要,在征求参会方意见后发送各方。监管联席会议纪要报国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除了建立“联席会议制”以外,三大监管方还建立“经常联系机制”,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指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综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协商提供联系渠道。 本《备忘录》的出台,对于避免我国金融领域的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江风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