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000563)发债合同纠纷诉讼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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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06:2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由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立案及先予执行均存在严重错误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和判决情况 1994年12月26日,我公司与海南国投签订《委托境外发债协议》和琼国投委补字(94)-05号《补充协议》。我公司利用陕西省1994年度国际商业贷款指标1,000万美元,通过海南国投在日本发行七年期日元公募债,筹得997万美元。1999年,由于海南国投经营困难,应其要求,我公司提前归还本金25万美元及当期利息。2001年7月9日,海南国投在该债券未到期的情况下向海口中院起诉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偿还未到期的972万美元债务。 2002年2月5日,海口中院在案件尚在审理的情况下,以海口法经初字[2001]第1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我公司的8,500万元人民币强行先予执行给海南国投。2002年2月8日,海口中院做出(2001)海口法经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向海南国投支付972万美元。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4月1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近期海南省政府已决定行政关闭海南国投,海南国投已于2004年4月20日在《海南日报》发布债务登记公告。我公司考虑到该项委托发债已经到期,同时即使再审后胜诉,也无执行回转的可能。因此,2004年7月14日,我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我公司委托海南国投代发的武士债券本息均已付清。本次诉讼共发生诉讼费431,832元将影响本期损益。我公司已支付的8,500万元,因诉讼原因暂挂“其他应收款”科目。委托海南国投发行的武士债券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报表反映在“一年内到期的负债”栏目。本次诉讼了结后,“其他应收款”科目将与“应付债券”科目冲销,使本期总资产减少8,500万元。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7月23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