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强制存款保险助力银行监管(国外存款保险制度面面观之五)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01:3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曹明奎 张登婧 20世纪70年代,英国经历了一场大规模的银行危机,当时由中央银行出面组织各大清算银行出资建立了救援基金。该基金通过再循环存款或发放短期贷款向那些问题银行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援助的风险主要由清算银行按其规模来分摊。
虽然该基金成功地向26家问题银行发放了大量贷款,并帮助他们摆脱了经营困境,但是这种由中央银行与民间金融机构通过非正式协议来应对金融危机的做法,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存款人并不能因此得到可靠的保障,难以完全避免存款挤兑现象的发生。因此,英国亟须建立正式的、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 发展 英国存款保护方案是银行业广泛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制性存款保险加强对银行经营业务活动的监管 根据1979年《银行法》的相关条款,英国存款保障委员会于1982年2月成立,旨在建立并运用存款保障基金,来保障倒闭银行的存款人。因此,所有吸收存款之金融机构均需参加。 鉴于英国金融业在金融全球化及金融经营多元化趋势下,银行、证券及保险业藩篱逐渐打破,为强化监理政策及降低监理成本,1997年10月,英国成立了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总局(简称FSA),以统一金融监理制度,并强化金融监理功能。 保险业管理委员会就是该机构整合的九个监理机构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自1998年6月1日英格兰《银行法》生效后,英格兰银行将其负责监督管理银行、批发货币市场的权力,正式转移至FSA,至此,FSA负起对全国金融机构之监理职责。 FSA因而取代英格兰银行成为英国存款保障委员会的负责机构,英格兰银行仍继续保留对存款保障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资金融通的职能。英国存款保护方案是银行业广泛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制性存款保险加强对银行经营业务活动的监管,并作为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一种强有力的补充工具。 运作 现行的银行存款保险计划要求除公共部门银行外的所有经过FSA注册或在1998年6月1日前经过英格兰银行注册的银行必须参加投保 现行的银行存款保险计划是为英国存款者提供保险的主要计划,它要求除公共部门银行外的所有经过FSA注册或在1998年6月1日前经过英格兰银行注册的银行必须参加投保。欧洲经济区国家在英国设立的分支行根据《欧盟存款保险计划指导原则》中交费原则部分,可自愿参加投保。非欧洲经济区国家设在英国的分支行一般情况下也必须投保,除非母国为其提供的存款保护已经获得英国保险监管部门的认同和批准。 目前英国有两个相互独立的存款保险计划,分别为银行业和住房协会提供存款保护。与此同时,还有其他的现行投资者补偿计划,并对大多数存款提供适度的保障。 当一个参保机构出现偿付危机时,对该机构中受保护的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将会按照其存款余额90%的比例进行偿付,最高赔偿额不超过18000英镑或2万欧元。保险限额的计算以每个机构的每位存款人为基础,单个存款人的受保护存款总额是指该存款人名下的所有合格的存款金额的总和,包含联合账户和客户账户中的存款。海外分支机构存款使用的保险限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 资金 银行在投保机构经法院裁定进入临时清算、特别行政管理、进入破产清算、当FSA认定该机构已无力偿付其债务时,可以动用存款保险基金 英国存款保护基金是赔偿存款损失的物质保证。按规定存款保护基金由存款保障委员会存入英格兰银行,由其进行必要的债券项目投资,以扩大保障基金的规模。此外,每家参保金融机构均须向委员会缴纳三种资金:初期资金、继增资金和特别出资。 另外,如果委员会认为在任一财政年度的存款赔偿有超支的可能性,经财政部批准,委员会可以向投保机构征收特别资金以应对该年度的支付义务。为了及时融通资金,委员会还可以从英格兰银行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1.25亿英镑。如果某一投保机构本次继增或特别出资金额,加上该机构以前提供的上述三种资金在扣除偿还金额以后,已经达到该机构存款基金的0.3%以上时,则不再要求该成员机构在提供继增资金或特别出资。 同时,英国银行在投保机构经法院裁定进入临时清算或特别行政管理时,或进入破产清算时,又或当FSA认定该机构已无力偿付其债务时,可以动用存款保险基金。 由于英国采取的也是部分保险的存款保险制度,当一个参保机构出现问题面临倒闭时,对存款人的赔偿是按比例计算的,倒闭银行的合格存款人只能得到其存款余额固定比例的赔偿,同时对最高赔偿金额作出了限定。 与先前提到的许多国家不同,英国存款保障委员会并无金融检查权及相关防范金融机构倒闭及早干预机制,无法充分发挥金融监理功能,因而成为事后被动收拾残局和承担金融机构倒闭的最后风险承受者。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28日 第十版) |